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01 07: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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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行需謹慎·倡導待討論·違法應重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新華社記者崔靜、王聰)治霾,需要法律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下午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機動車限行需徵求公眾意見”“鼓勵機動車停車三分鐘熄火”“企業超標排放最高罰100萬”……圍繞二審稿中關於治霾手段的新提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為草案修訂建言獻策。

    機動車限行需徵求公眾意見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機動車限行給出了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二審稿中,增加了限行政策“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的表述。

    “這不足以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不足以防止公權對私權的限制,會讓老百姓擔心徵求意見成為走過場的形式。”李安東委員認為,法律應該有更過硬的約束條件,比如限行必須經過各級人大或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對公民已經繳納的稅費應當按比例償還等。

    信春鷹委員認為,這一法律條款的核心是授權,現在採取限行措施的都是城市,沒有一個省全面限行的情況。普遍授權以後,如果各省都搞限行,那麼統一的市場、統一的物流就會遇到很多問題。她建議刪去這一條款,由地方性法規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任茂東委員認為,在治理大氣污染的過程中,要儘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購限行,而多用經濟手段限制行車。“鼓勵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勵使用自行車,污染自然就減少了。”

    鼓勵機動車停車三分鐘熄火

    為了倡導環保駕駛,引導公眾減少機動車出行中的污染排放,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的條款。

    張健委員認為,這一立法本意是好的,但“鼓勵”的內容是不是需要法律化值得討論。“鼓勵的事情很多,提倡的事情很多,如果都法制化,帶有強制約束力的話,就不是‘倡導’和‘鼓勵’了。這一條如果立法,以後3分鐘以上該熄火沒有熄火就算違法。”

    為此,張健建議,在法律中不增加這一條,可以在宣傳教育中加以提倡。

    李安東委員則提出,建議有關部門提供停車3分鍾情況下熄滅發動機的科學依據和論證材料。“為什麼是3分鐘?為什麼不是5分鐘、不是1分鐘?作為法律應該有科學的解釋和説明。”他説。

    企業超標排放最高罰100萬元

    在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方面,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將面臨最高100萬元處罰。

    史蓮喜委員認為,目前對企業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只罰企業不罰企業負責人,這種做法不足以震懾違法企業,也是影響環境執法效果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處罰,促使企業負責人履行環境保護的主體職責。建議增加一款:對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韓曉武委員也建議,採取切實措施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零容忍”,堅決懲治偷排、超標排放,對環境監測設備弄虛作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不到位等違法行為要加大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不僅要讓排污的企業在經濟上感覺到違法成本太高,而且,對情節嚴重的,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刑事責任。

    “要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違規排污企業受到沉重打擊,徹底打破逃避監管的僥倖心理。”韓曉武説。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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