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至6月中旬,國務院派出11個督查組,對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第二次大督查。從督查情況看,各部門各地區積極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一系列促投資穩增長的政策措施穩步推進,一批調結構惠民生的項目及時落地。但督查中也發現土地閒置、資金沉澱等問題。針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出通報,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嚴肅處置、限期整改。 加快閒置土地典型問題查辦 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已處置閒置土地24.24萬畝,佔發現閒置土地總量的23%,其中動工建設12.96萬畝、收回10.28萬畝、置換1萬畝。 督查發現,一些地方存在閒置土地原因認定不準、處置政策把握不準、上報數據不實等問題;一些地方在閒置土地處置中行政不作為、整改進展比較緩慢。這些問題影響了閒置土地的處置和盤活利用,也制約了中央穩增長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切實加以解決。 根據統一部署,國土資源部發出通報,要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近期開展集中核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糾正,並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限期處置意見。10月底前,對處置整改不力的地區,要督促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約談問責。年底前,對各省(區、市)閒置土地尚未處置完畢的,即未開工、未收回或未置換的,將按面積收回或扣減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真落實土地督查意見,督促市、縣嚴格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及有關規定,逐宗開展處置整改工作,加快閒置土地典型問題查辦。同時加強對市、縣的指導檢查,嚴把處置政策界限,嚴格數據審核把關,做到調查認定準確、處置措施規範、統計上報數據無誤。對不符合處置整改要求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處置不力的,要採取約談、通報等方式嚴肅處理。 國土資源部強調,閒置土地處置要以用為先,促進閒置土地盤活利用。對已收回的閒置土地,及時供應給穩增長和惠民生的建設項目。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土地供應和供後開發的全程監管。推動閒置土地信息公開,地級及以上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網站開闢專欄,公佈本行政區及下轄區、縣已確認、尚未處置完畢的閒置土地信息以及閒置原因,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儘快盤活財政存量資金 財政部提供的數據顯示,中央財政應收回119個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存量資金131億元,統籌用於促投資穩增長的急需領域;地方各級政府應收回同級各部門和單位財政存量資金2438億元,統籌用於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保障民生支出。 通過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可以增加資金的有效供給,有力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然而,一些中央部門和地方部門並未按要求交回財政存量資金,直接影響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政策效果。例如,截至7月21日,中央部門未按規定交回的財政存量資金總額達22.52億元。 針對這一情況,財政部日前發出通報提出了處置方案:財政存量資金沒有明確交回期限的,應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同級財政可通過調減當年或以後部門預算等方式扣回。財政存量資金已經交回的,同級財政要抓緊提出統籌使用方案,儘早形成實際支出,充分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政策效果。 抓緊調整中央投資項目存量資金 國家發改委發出通報,要求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儘快將國家發改委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存量資金調整用於在建重大項目,並抓緊組織實施。 國家發改委要求,各地發改委要于近期報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存量資金調整安排方案。各地調整安排的存量資金要確保集中用於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重點方向、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項目,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等建設進度快而又缺資金支持的項目。允許將存量資金用於近年來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但仍有資金缺口的民生領域公益性項目,適當降低地方配套資金壓力,加快推進項目如期建設。調整安排的項目應確保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資金落實、建設條件具備,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調整安排後立即使用、發揮效益,不得再産生新的存量資金。 國家發改委要求,各地要儘快履行存量資金備案和調整手續。其中,對2012年及以前年度下達、2013年下達、2014年切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存量資金調整安排方案,要報國家發改委備案。對2014年下達的,且安排到具體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存量資金調整安排方案,要報國家發改委調整投資計劃。國家發改委將按照相關規定抓緊對報送的調整方案進行審核,提出投資計劃調整安排意見。對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方,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全面分析中央預算內投資存量資金産生的原因,抓緊做好整改工作。 國家發改委要求,要加快中央預算內投資存量資金計劃執行進度。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安排存量資金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加快計劃執行進度,確保在今年內形成實物工作量,充分發揮中央投資效益。 據國家發改委透露,將於今年四季度適時組織檢查和專項稽查,對發現的問題,將區別不同情況採取通報批評、約談等措施,限期整改。同時,視情況進一步採取扣減、收回、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懲戒,並相應問責。(記者 左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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