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貫徹新食品安全法
嚴懲重處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05 17: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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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5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 

最高法通知強調,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向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産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利用自己網站銷售食品者,應當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要件。

通知表示,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十倍賠償、損失三倍賠償和一千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制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的法律責任。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首負責任制,其核心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過程中,既要確保首負責任制度落實到位,又要區分生産者與經營者的不同歸責原則;既要讓消費者儘早實現權利,又要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懲罰。消費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産者還是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作出賠償的生産者或者經營者沒有責任,其承擔的是替代性的中間責任,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通知同時指出,要堅持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以溯及既往為例外,正確把握新法和現行法律適用的界限。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為和事件起訴的案件,適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買賣合同、餐飲服務合同成立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損害後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的,可以適用新法的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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