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記者 陳菲)針對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此舉旨在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防範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 最高檢規範辦負責人介紹,“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髮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範等四個方面入手,涵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這“八項禁令”包括: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産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負責人説,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據介紹,“八項禁令”分別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強制措施適用不規範、“雙錄”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對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和對應的處罰措施,並且明確了移送審查起訴前後的兩種處理方式,強化了內部監督。 在依法保障人權方面,則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強調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於違反者,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負責人表示,“八項禁令”要求查辦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既要把好事實關、證據關,又要把好程序關、規範關,有效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檢察機關既要多辦案、辦大案、辦好案,更要守法律、講程序、重證據,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並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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