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維護汽車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商總局決定於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加強汽車市場監管的重要意義 汽車銷售及售後服務是連接汽車生産和消費的重要環節。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汽車市場和安全消費的環境,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擴大消費,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汽車市場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等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各級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汽車銷售維修服務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重要意義,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精神,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汽車市場監管職能,堅持放管並重,寬進嚴管的原則,通過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範汽車市場秩序,依法保障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 二、突出重點,切實加強汽車市場監管 此次專項行動要圍繞消費投訴的重點、媒體關注的焦點和社會關切的熱點,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為: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維修保養中以舊代新、少換多收、未換騙收,虛增或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務項目的費用等。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店堂告示、宣傳彩頁、新車發佈、現場推介等形式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關主要數據、降價促銷信息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在維修保養、裝飾裝潢過程中,對使用的汽車零配件以及其他産品的有關信息作虛假表示等。 (三)商業賄賂行為。在商業車貸、汽車擔保、舊車置換、車損定價等方面給付或者收受商業賄賂等。 (四)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等行為。在汽車銷售維修保養以及裝飾裝潢中,使用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産品等。 (五)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行為。汽車銷售企業、汽車維修企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 三、時間安排 (一)部署安排階段。(2015年8月至9月) 各地根據本通知提出的規範和整治內容,了解掌握轄區內汽車銷售服務企業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違法行為。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整治方案,合理分工,明確責任。 (二)集中規範整治階段(2015年9月至11月) 根據本次專項行動的重點,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重點檢查對象,對轄區內汽車經銷商進行執法檢查。要準確把握汽車市場監管中的法定職責,綜合運用《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加強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疑難案件的分析研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選擇一些性質較為惡劣、影響範圍廣、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作為查處的重點,不斷深化案件查處工作。 (三)總結階段(2015年11月至12月) 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中的經驗、做法及典型案例,查找存在不足和問題,制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汽車市場監管措施。與汽車銷售維修服務行業協會加強合作,促進汽車銷售維修服務行業的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共同建立汽車銷售維修服務領域監管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實化監管措施。此次專項執法行動應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整體職能作用,市場規範管理、內外資企業和個體登記監管、競爭執法和經檢辦案、商標、廣告、消保、合同等業務機構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統籌做好組織落實和上下銜接工作,形成整體監管合力,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治理。已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或單項整治工作的省市,可結合本通知要求,繼續不斷深入做好工作。 (二)堅持整治與規範相結合。在積極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的同時,要積極引導汽車市場主體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加強自律,建立健全進銷臺賬、信息公示和消費維權承諾等制度,推動經營者自我約束、誠信守法經營。認真回查被查處的汽車銷售服務企業、約談汽車銷售服務行業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其他企業,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強化信用監管。注重發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功能作用,運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強化對汽車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堅持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汽車市場主體,要嚴格執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四)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各地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宣傳開展專項行動目的意義,督促經營者自查自糾,使廣大消費者知曉、支持專項行動並提供相關線索。同時,也要注意在汽車銷售、維修企業中發現和樹立正面典型,進行宣傳引導,加以推廣,帶動行業整體提高,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五)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各地對轄區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內容包括整治工作主要成果、具體做法、存在問題、意見建議和典型案例,並於12月10日前向總局報送。 工商總局 201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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