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65起群眾身邊的
“四風”和腐敗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08 15:24 來源: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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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通報: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65起
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北京市

    北京市通報7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公款旅遊問題。2013年7月10日至14日,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以暑期社會實踐考察名義,組織教師及家屬共33人公款旅遊,共計花費11.6128萬元。2015年3月26日,經北京交通大學紀委討論決定,給予法學院人文科學處處長畢穎黨內警告處分。      

    2.密雲縣經信委工會聯合會主席吳顯賀、副主席郭瑞琴違規購買購物卡問題。2013年8月,吳顯賀以走訪相關單位名義,讓郭瑞琴用公款購買3500元購物卡。2015年4月,經密雲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吳顯賀、郭瑞琴黨內警告處分。

    3.大興區第二職業學校公款旅遊問題。2013年7月至12月,大興區第二職業學校黨支部書記邢秀良、副校長白英傑、許利民分別帶領本校教師,赴江蘇、山東等地考察交流,期間用大量時間參觀旅遊景點,以“培訓費”項目共向旅行社支付20萬元。2015年6月,經大興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分別給予邢秀良、白英傑、許利民黨內警告處分。

    4.昌平區馬池口鎮農業服務中心原主任張佩山受賄、挪用公款問題。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張佩山多次擅自動用馬池口鎮會計事務服務中心代管的村級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總投資額8.21億元,並將其中的300萬元轉入個人賬戶進行理財,收益歸個人所有。另有2000萬元到期未能收回。期間還收受某信託公司業務員給予的感謝費14萬元。2015年6月,經昌平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佩山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房山區城關街道八十畝地村黨支部原副書記張永剛騙取舊村改造專項資金問題。2011年1月至12月,張永剛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騙取舊村改造專項資金共計53.5315萬元,將其中26.2315萬元據為己有。2015年4月,經房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永剛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5月,張永剛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6.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直門派出所原主任科員張建業索取他人財物問題。2010年至2013年,張建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3名在押人員親友匯款共計9.2萬元。其中為3名在押人員花費共計4.45萬元,剩餘錢款據為己有。2015年5月,經東城公安分局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建業開除黨籍處分;經東城公安分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張建業行政撤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北京市綠洲種養殖公司原黨支部書記、經理崔存利職務侵占問題。崔存利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擔任北京市綠洲種養殖公司和北京春鶴種植中心黨支部書記、經理期間,套取公司賬戶資金設立賬外賬,共計709.259038萬元(現已全部追回)。經豐台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崔存利開除黨籍處分。崔存利被豐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北京市紀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報8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靜海縣楊成莊鄉後寨村黨支部原書記王景川侵佔補償款和集體資金問題。2009年以來,王景川指使村會計以多報少發的方式,套取青苗費、綠化、基地、棗樹等補償款計26.8萬元;以多報銷的方式套取集體資金7.6萬元,共計34.4萬餘元,其中27.6萬餘元用於招待費等開支,並將其餘6.8萬餘元佔為己有。靜海縣紀委給予王景川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武清區王慶坨鎮四街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曹式進挪用徵地補償資金給親友進行營利活動問題。2010年以來,曹式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村委會名義從王慶坨鎮政府領取公路拓寬改造徵地補償款21.6萬餘元和拆除臨時建築補償款8.8萬餘元,私自存入農行個人結算賬戶和借記卡,並借給親友進行營利活動。武清區紀委給予曹式進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寶坻區種植業發展服務中心原幹部王洪鵬在生態文明村建設中向服務對象索賄問題。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王洪鵬在負責文明生態村建設過程中,先後向小套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運家莊黨支部書記3人索要好處費12萬元;向文明生態村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人索要手機一部,價值1.16萬元。寶坻區紀委給予王洪鵬開除黨籍處分,區人力社保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津南區鹹水沽鎮秦莊子村村委會原主任楊延祥貪污還遷房款問題。2014年6月,楊延祥在協助鹹水沽鎮政府開展秦莊子村還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將28平方米還遷房面積據為己有,價值10.36萬元。津南區紀委給予楊延祥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北辰區西堤頭鎮財稅辦公室原出納霍洪雙貪污福利費問題。2013年1月,霍洪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重復報銷單位購買獎勵優秀黨員、優秀幹部獎品費用1.14萬元,從福利費科目列支。北辰區紀委給予霍洪雙開除黨籍處分,區監察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天津市園林學校校長王俊東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2014年12月,市園林學校以課時費名義違規向全校42名教職工發放補貼共計26萬餘元。市市容園林委黨組給予王俊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南開區向陽路衛生服務中心原黨支部副書記、主任高嶺組織111人次公款旅遊問題。2013年,向陽路衛生服務中心違規組織職工赴海南、雲南、東北等地旅遊,公款支付職工旅遊費用20.3萬元。高嶺參加了赴雲南旅遊。給未參加旅遊的37人,每人補助400元,共計1.48萬元。2014年8月6日至11日,高嶺未經請假,佔用工作時間赴日本旅遊;在區紀委調查期間,隱瞞事實。南開區紀委給予高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南開區衛生局黨委免去其向陽路衛生服務中心主任職務。公款支付的旅遊以及補助費用被追回。

    8.寧河縣農業機械監理站黨支部書記楊佔江、原站長郭旭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經楊佔江、郭旭決定,先後3次違規向本單位職工發放節假日值班補助共計1.5萬餘元。寧河縣紀委分別給予楊佔江、郭旭黨內警告處分。節假日值班補助費用已全部退回。(天津市紀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報8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張家口市涿鹿縣民宗局局長莊廣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問題。2007年至2014年,莊廣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7萬元,用於個人消費。懷來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莊廣紅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涿鹿縣委、縣政府分別給予莊廣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衡水市故城縣建設局原局長范興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問題。2012年至2013年12月,范興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次,共計7.5萬元。安平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范興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衡水市紀委監察局分別給予范興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魏縣沙口集鄉集東村黨支部原書記杜電軍貪污群眾補助款問題。杜電軍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期間,違規將自己以危房改造戶名義上報,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7584.7元;截留國家對該村建沼氣池群眾發放的補助款7500元。鋻於杜電軍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魏縣紀委給予杜電軍開除黨籍處分。

    4.涿州市政法委副主任科員王建軍貪污問題。王建軍任百尺竿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冒領國家優撫、救濟資金共計6.9867萬元。涿州市紀委給予王建軍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秦皇島市撫寧縣牛頭崖學區中心校虛開發票、購買購物卡為職工發福利問題。2010年至2013年,該校採取虛開發票等手段套取現金9.2129萬元,直接用於結算單位招待費和其他支出;2012年12月至2013年底,購買超市購物卡為職工發放福利,共計花費23.9萬元。撫寧縣紀委給予該校校長聶志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唐山市曹妃甸區唐海鎮公款旅遊等問題。2013年8月,該鎮黨委書記張秀山決定組織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公款旅遊,花費4萬元,以考察費名義變通票據在財政報銷;黨委書記張秀山、鎮長張月川違規配備超標車、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鎮財政所財政資金管理混亂,不按規定報銷票據。唐山市紀委分別給予張秀山、張月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鎮紀委書記李曉龍黨內警告處分,對參加公款旅遊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

    7.任丘市長豐鎮田口村違規套取國家資金等問題。2012年田口村硬化村內街道,通過作虛假收入、虛列開支方式,套取國家“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5萬元;該村黨支部原書記栗穩凱借修道路之機,要求居民交納修路捐款2300元,用於請修路人員吃飯。任丘市紀委給予栗穩凱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該村黨支部委員宋喜明黨內警告處分。

    8.寧晉縣特殊教育中心校長曹寧波騙取國家財政撥付工資問題。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曹寧波借保管該校教師鄭俊英(長期不在崗)工資卡之機,將鄭俊英卡內工資13.397983萬元據為己有。寧晉縣紀委給予曹寧波開除黨籍處分。(河北省紀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太原市晉源區晉源街道辦事處五府營村村委會原主任賈吉牛侵佔、挪用集體資金等問題。經查,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賈吉牛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吞手段侵佔村集體土方款111.14萬元;挪用集體資金90萬元;此外,賈吉牛還存在嫖娼、敲詐勒索等行為。2015年7月8日,晉源區紀委給予賈吉牛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晉城市陽城縣東冶鎮磨灘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張寬紅貪污水利專項資金問題。經查,2013年12月,張寬紅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報冒領手段貪污村抗旱水源建設工程款20萬元。2015年7月2日,陽城縣紀委給予張寬紅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晉中市祁縣昭餘鎮南關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原炳輝侵佔集體資金、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經查,2006年至2008年,原炳輝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報冒領方式侵佔集體資金42.64萬元;2014年9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利用集體資金5萬元組織本村黨員以外出學習為名旅遊;2011年2月至今,違反財經紀律,將本村小區物業費56.12萬元私設為“小金庫”,用於雜項支出。2015年6月10日,祁縣紀委給予原炳輝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呂梁市交城縣會立鄉人民政府財政所原所長陳志平挪用公款問題。經查,2010年至今,陳志平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支取退耕還林、通道綠化、文化建設、“五件實事”、“一事一議”等專項資金200余萬元,挪用岔口村移民專戶資金204萬餘元,用於賭博等開支,至今未歸還。2015年7月9日,交城縣紀委監察局給予陳志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陽泉市郊區平坦鎮前莊村黨支部原書記兼村屬企業晉陽碳素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溫新榮侵佔集體資金問題。經查,溫新榮利用職務之便,以過節送禮、提取業務費等名義從村集體企業小金庫中支取現金41.35萬元。2015年6月5日,陽泉市郊區紀委給予溫新榮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山西省紀委)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通報10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五申鎮雞嘴營村黨支部書記劉會元虛報冒領救災款問題。2008年,劉會元利用職務便利,前後兩次虛假捏造和上報《災民救助花名錶》,共虛報冒領救災款1.5萬元並據為己有。托克托縣紀委給予劉會元開除黨籍處分,托克托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劉會元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得勝溝鄉前窯子村村委會主任康有亮違規套取牧草補貼、冒領退耕補貼等問題。2010年至2014年,康有亮利用職務便利,冒領已故五保戶遺留的退耕補貼1188元;擅自套取使用牧草補貼款2.43萬元;變相處理村務其他支出0.7萬元;未及時給農戶發放公益林補貼。2015年3月,武川縣紀委給予康有亮開除黨籍處分。

    3.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小黑河鎮東二道河村黨支部書記劉利平違規使用村集體資金、資源問題。2000年至2013年,劉利平利用職務便利,無償佔用集體土地經營奶站,並擅自變更用途,進行營利性活動;未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違規新建改建村委會綜合樓和舊辦公用房;違規使用村集體資金74.25萬元,用於春節文娛活動。2015年5月,玉泉區紀委給予劉利平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4.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北堡鄉老熊溝村黨支部書記路廣文騙取國家退耕還林專項補貼問題。2001年至2014年,路廣文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款1.216萬元,並將其中8174.4元據為己有。2015年5月,清水河縣紀委給予路廣文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保合少鎮水磨村黨總支書記楊青山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問題。2014年5月,楊青山違規轉讓小井溝全長約8公里的山溝、河漫灘、山脊等地塊的使用權給某公司,用於發展現代旅遊觀光農業。2015年1月,保合少鎮黨委給予楊青山黨內警告處分。  

    6.通遼市開魯縣勝利小學副校長劉久利違規收受禮金問題。2015年6月8日中午,劉久利在其妻子經營的花店開業之際,在某食府宴請親屬和同事,劉久利違規收受禮金0.6萬元。2015年6月19日,開魯縣紀委決定,給予劉久利黨內警告處分。

    7.赤峰市敖漢旗四道灣子鎮第二小學校長王宏借女兒婚慶之機違規收受禮金問題。王宏女兒婚禮前,由該校報賬員王某某代收教職工隨禮禮金。王宏事先宴請與自己以及妻子有同學、親屬關係的教職工多人。該校另有多名教職工隨禮1.49萬元,王宏于2013年10月13日在某快餐廳另行宴請。2015年6月2日,敖漢旗紀委決定,給予王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對其違規收受的禮金予以收繳。

    8.烏蘭浩特市葛根廟鎮呼格吉勒嘎查委員會主任錢小賓,大操大辦“喬遷宴”,宴請全村居民並收受禮金;委員王江濤,為其父大操大辦“壽宴”,宴請親屬及部分非親屬村民並收受禮金。2015年1月5日,烏蘭浩特市紀委研究決定,責成葛根廟鎮黨委分別給予錢小賓、王江濤黨內警告處分。同時,按照“一案雙查”要求,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呼格吉勒嘎查黨支部書記韓風民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興安盟突泉縣溪柳中心小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收取該校蓓蕾幼兒園學生學雜費3.926萬元,並以民辦學校登記為由,由學校現金員賬外管理,用於為學校班子成員發放補貼。對此,時任溪柳中心小學校長孫首峰負主要責任。2015年4月2日,突泉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孫首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違紀款收繳縣財政。

    10.興安盟科右前旗大石寨鎮新福村黨支部書記宋維權,于2015年2月16日在某酒店舉辦“喬遷宴”,並設賬桌收受禮金。2015年3月6日,科右前旗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宋維權撤銷其新福村黨支部書記職務處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

    遼寧省

    遼寧省通報3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2012年5月,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曹仲村黨支部書記焦玉福、村委會主任艾英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致使他人非法騙取國家徵收補償款3642.52萬元,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經瀋陽市和平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焦玉福和艾英林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2010年8月,大連市瓦房店市瓦窩鎮陳店村黨總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于永江,採取偽造票據的手段貪污國家撥付的設施農業補償款3萬元。經瓦房店紀委研究決定,給予于永江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2010年至2013年,鞍山市臺安縣韭菜苔鎮平臺子村委會主任兼會計劉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本村7名村民的名義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2.339965萬元,用於個人日常生活支出。經鞍山市臺安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劉光華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遼寧省紀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報3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吉林市高新區新北街道張久村黨支部原書記楊春幫村民騙取國家補償款問題。2013年,楊春夥同該村黨支部委員劉亞軍和該村七組組長叢春吉,以提供虛假證明的手段,幫在本村居住而戶籍不在本村、沒有承包地、沒有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的村民王山,騙取其在張久村臨時耕種荒地的國家補償款,以王山的名義騙取補償款13.5745萬元。經高新區黨工委研究同意,分別給予楊春、劉亞軍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4人刑事責任。

    2.伊通滿族自治縣二道鎮黑頂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譚金龍收受禮金問題。2014年9月6日,譚金龍在自家操辦兒子當兵宴,收受禮金8800元。伊通滿族自治縣紀委給予譚金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收繳其違紀禮金。

    3.扶余市五家站鎮國土資源所所長江偉東、副所長孫嘉靖亂收費問題。2014年3月至7月,2人違規向前來辦理宅基地批准書的農戶收取每戶100元打車費共計2.97萬元。扶余市監察局分別給予2人行政警告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款。(吉林省紀委)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五常市工信局商務股股長劉彥波、畜牧獸醫局動物檢疫站檢疫員王景新玩忽職守問題。劉彥波在審核某肉類加工企業申報病害豬補貼款過程中,王景新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檢查工作中,均未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致使監管企業採取虛報等手段,套取國家專項補貼款53.5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2014年11月,劉彥波、王景新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6月,劉彥波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王景新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2.哈爾濱市香坊區檢察院檢察員孫瑞恒詐騙問題。蔣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家屬通過朋友找到孫瑞恒,請求提供幫助。孫瑞恒夥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信任,以收取活動費名義騙取蔣某某家屬91萬元。2014年12月,孫瑞恒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5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2015年6月,孫瑞恒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行政開除處分按照有關規定正在辦理。

    3.牡丹江市愛民區向陽街道辦事處興平社區黨委書記兼社區委員會主任陳樹春工作失職問題。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陳樹春疏于管理、工作失職,未發現某民營賓館經理金某某隱瞞真實身份和經濟收入長期騙取低保待遇問題。2014年6月,陳樹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虎林市楊崗鎮黨委原副書記于傑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1年,在楊崗鎮合民村永信二、三組整村搬遷過程中,于傑虛報、冒領整村搬遷房屋補償款1.44萬元,用於單位費用支出。2012年1月,于傑公款私存,獲利息7700元。2015年2月,于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集賢縣腰屯鄉昌平村黨支部書記盛忠友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09年、2010年“七一”期間,昌平村黨支部組織黨員外出考察,並以黨員清垃圾、出工名義報銷考察費用,共核銷8055元。盛忠友沒有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落實國家政策,未將秋整地補助款3000元發放給有關農戶。2015年3月,盛忠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慶安縣石尹糧庫原主任馬鐵峰貪污問題。馬鐵峰利用主管財務之機,以騙取等手段侵吞公款6.8879萬元。2010年7月,馬鐵峰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被縣糧食局解除勞動關係。2015年6月,馬鐵峰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黑龍江省紀委)

    江蘇省

    江蘇省通報3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揚中市油坊鎮油坊社區黨支部書記陳選宏,在擔任揚中市通達電器儀錶配套總廠廠長期間,夥同單位會計採用報銷虛假工資表的方式,共同侵吞集體資金3.4萬元,個人分得1.4萬元。2015年5月,揚中市紀委給予陳選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漣水縣環保局綜合計劃科科長王猛,2013年中秋節前,收受某公司總經理鮑某送給的購物卡1000元。2015年3月,漣水縣環保局黨委給予王猛黨內警告處分。

    3.如東縣規劃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石宣東,利用職務之便在房地産規劃、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現金7.3萬元及購物卡0.3萬元。另外涉嫌受賄20多萬元。2015年3月,如東縣紀委給予石宣東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江蘇省紀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報11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乾大隊五中隊原民警湯侃明受賄問題。2011年5月至年底,湯侃明夥同他人,利用負責查處轄區道路違規工程車的職務便利,通過中間人多次收受建築項目土方挖運工程承包商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138萬元,併為其謀取利益。2014年2月,湯侃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寧波市鎮海區智慧城管中心幹部沈天高受賄問題。2013年上半年,沈天高利用負責審批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清運證的職務便利,索取企業有關人員於某、張某現金合計人民幣7.6萬元,併為他們在辦理清運證相關事宜上謀取利益。2014年12月,沈天高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泰順縣三魁鎮橫川旸村黨支部原書記楊茂明、村委會原主任楊世貴侵佔支農惠農補助款問題。2011年至2013年,楊茂明、楊世貴在協助管理實施康莊道路加寬硬化工程及發放農業特扶茶葉補助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報費用支出等方式,共同侵佔支農惠農補助款人民幣2.67萬元。2015年1月,楊茂明、楊世貴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湖州開發區龍溪街道盛灣村黨支部原書記陳玉林濫用職權問題。2014年,陳玉林利用職務便利,在協助對盛灣村農房進行拆遷補償評估過程中,虛增評估金額總計人民幣130余萬元。拆遷補償評估結果在公示期間被村民發現並舉報,虛增金額未兌現。2015年1月,陳玉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5.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呂塘村幹部騙取拆遷補助款問題。2004年至2008年,呂塘村黨支部原書記張水林、村委會原主任沈惠榮、村原婦女主任徐根建等3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房屋面積、篡改或偽造農戶地籍檔案和宅基地證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助款共計人民幣55.95萬元。2015年2月,3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諸暨市浣東街道曲陶阮村黨支部原書記王佰明受賄問題。2008年至2014年,王佰明利用協助管理工程建設及徵遷工作等便利,非法收受毛某某等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利用負責本村集體土地出租、宅基地審批等工作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某等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5萬元。2015年3月,王佰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浦江縣黃宅鎮潮溪村黨支部原書記洪以增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問題。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洪以增夥同他人,偽造村莊整治舊房拆遷事由,通過虛報獲得村莊整治建設用地指標,以“贊助款”形式變相拍賣205萬元,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2014年11月,洪以增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衢州市衢江區高家鎮財政所原所長杜雲水貪污農資綜合補貼款問題。2008年至2014年,杜雲水利用擔任衢江區高家鎮財政所長,負責農資綜合補貼申報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他人騙取農資綜合補貼款214萬元,其中杜雲水本人單獨貪污農資綜合補貼款170萬元。2015年2月,杜雲水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舟山市定海區城東街道甬慶村黨支部原委員陳勝全侵犯群眾利益問題。2013年,陳勝全利用管理本村救濟款物的職務便利,從定海區慈善總會給村民曾某某的人民幣1萬元救助金中拿出6000元挪作他用。此外,陳勝全拖欠區慈善總會給村民林某某的人民幣2000元救助款長達5個月。2015年1月,陳勝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0.溫嶺市殘疾人聯合會原黨組成員、副理事長陳正春挪用公款、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3年至2014年,陳正春在兼任溫嶺市殘疾人聯合會下屬事業單位溫嶺市惠民醫院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該院病人餐費用於個人日常生活開支,超過三個月未還,並違規同意下屬收受醫藥回扣設立“小金庫”,用於發放該院職工福利。2015年6月,陳正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收繳其全部醫藥回扣款。

    11.松陽縣新興鎮大甫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徐利旺、村委會原委員徐林發、黨支部原書記徐樟財合夥騙取、私分公益林補助款問題。2007年至2013年,3人利用擔任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從事移民、救濟、扶貧款管理,公益林面積分戶統計的職務之便,結夥騙取公益林補償款人民幣45.5萬餘元予以私分。2015年3月,3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浙江省紀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滁州市房産局拆遷認證辦公室原負責人、市房屋拆遷事務所原黨支部書記、所長王良虎收受賄賂問題。王良虎在市房屋拆遷事務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房産等財物共計價值221萬餘元,為他人在工程招標、拆遷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滁州市市直紀工委給予王良虎開除黨籍處分;滁州市房産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全椒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良虎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15萬元,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221.1125萬元。

    2.含山縣林頭鎮青龍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張益發貪污侵佔村集體財産問題。2008年至2014年間,青龍村通過收入不入賬、虛列支出等方式,共取得48.87萬元資金私設“小金庫”,用於村幹部購買保險、發放福利、旅遊、娛樂等。青龍村村幹部侵佔村集體財産13.5336萬元,其中張益發個人侵佔村集體財産5.036萬元。含山縣紀委給予張益發開除黨籍處分,其個人侵佔的村集體財産予以追繳;收繳青龍村“小金庫”餘款14.3104萬元。含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益發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均被依紀依法予以追究責任。(安徽省紀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2005年至2014年間,黃泉勝在擔任南安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鄉科級)期間,利用審批土地手續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某等人送給的人民幣127萬元、美元11.3萬元、港幣1萬元(以上折合人民幣共202.56938萬元)和面值人民幣2萬元的購物卡,為送款人謀取利益。2015年3月,南安市紀委監察局給予黃泉勝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南安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泉勝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7萬元上繳國庫,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7.56938萬元上繳國庫。

    2.2008年至2011年間,清流縣農機機械管理中心原副主任陳聞榮(副科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16萬元;在行使塑料大棚驗收、上報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塑料大棚補貼資金損失112.0168萬元。2015年5月,清流縣紀委監察局給予陳聞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依法判處陳聞榮有期徒刑六個月。(福建省紀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報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南昌市青山湖區昌東工業區梧崗村黨支部原副書記吳紅兵違法建設和行賄問題。2011年至2014年,吳紅兵在擔任梧崗村黨支部副書記、主持村委會工作期間,先後違法建設一棟廠房和一棟樓房。吳紅兵在違法建設過程中,為謀求在用地審批、徵地拆遷、補辦規建手續、減免土地規費、項目推進等方面的關照,先後向時任昌東工業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汪某、李某、鄧某和昌東工業區城管中隊蔡某等人送錢送物,涉嫌犯罪。2015年7月,青山湖區紀委給予吳紅兵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豐城市梅林鎮新屋村村委會會計謝雲輝貪污糧食直補款問題。謝雲輝將2010年至2014年新屋村村委會新增水稻面積161.2畝的糧食直補款共計1.41萬元,存入其妻子賬戶上,據為己有。2015年6月,豐城市紀委給予謝雲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萍鄉市湘東區下埠鎮光華村村委會原副主任黃學軍貪污徵地補償款問題。2010年7月至12月,黃學軍在光華村任村委會副主任期間,夥同他人採取虛造徵地協議的方式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4.808萬元,從中分得2.468萬元。2015年4月,湘東區紀委給予黃學軍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2.468萬元上交區財政,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新幹縣民政局老齡辦副主任吳桂梅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違規辦理城市低保問題。吳桂梅在任縣老齡辦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影響,于2010年和2013年為其母親及其丈夫的弟媳辦理城市低保向有關人員打招呼,使其親屬違規享受城市低保。2015年7月,新幹縣紀委給予吳桂梅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責令縣民政部門按照低保有關政策法規對違規享受低保的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和清理。(江西省紀委)

    山東省

    山東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濟寧市微山縣南陽鎮南店子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胡振廣非法佔有補償款問題。2009年至2012年,胡振廣利用職務之便,在經手領取村民淺槽工程遷佔附著物補償款的過程中,非法佔有補償款3.1萬元。微山縣紀委給予胡振廣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棗莊市薛城區沙溝鎮南常西村黨支部原委員、南常管區原書記褚福東侵佔補償款問題。2009年至2010年,褚福東利用職務便利,借協助開展京滬高鐵徵地統計、上報、發放徵地補償款之機,採取將村集體土地上報為個人名義土地獲得補償款的方式,侵佔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共計2.6萬元。薛城區沙溝鎮黨委給予褚福東開除黨籍處分。

    3.東營市東營區牛莊鎮前邵村黨支部原書記張新利違規侵佔、坐收坐支村集體資金等問題。2011年8月,張新利利用職務便利,將某公司支付前邵村用地租賃費2萬元佔為己有;2011年4月,張新利收到村土地承包費6.6萬元後,直接從中坐支2.8萬元;2012年,以虛假名義套取鎮財政資金5.3萬元並坐收坐支。東營區牛莊鎮黨委給予張新利開除黨籍處分。

    4.萊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居委會黨總支委員、居委會副主任董書軍用集體企業資金報銷個人旅遊費用問題。2013年,董書軍參加前北流居委會組織的旅遊參觀活動,旅遊費用在前北流居委會的全資公司萊州市盛德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入賬報銷。萊州市紀委給予董書軍黨內警告處分。

    5.濰坊市奎文區濰州路街道西王社區黨委原書記、西王經濟合作社黨支部原書記王金勝挪用集體資金問題。王金勝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集體資金37萬元,供個人消費。奎文區濰州路街道黨工委給予王金勝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山東省紀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報10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鄭州市上街區農機安全監理站原站長王朝偉濫用職權問題。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王朝偉沒有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補貼資格審查的規定開展工作,造成不符合條件的個人冒用上街區籍農民身份,在上街區農機安全監理站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致使購置補貼專項資金73.49萬元被騙取,且無法挽回。2015年6月,上街區紀委監察局給予王朝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郟縣龍山街道迎賓街社區居委會借搬遷之機收受企業物品問題。2015年3月,郟縣龍山街道迎賓街社區居委會借搬遷之機,違規通知轄區內的企業前來祝賀,收受空調5台、企業為其置辦酒席8桌,兩項共計3.33萬元。2015年4月,郟縣龍山街道紀工委給予迎賓街社區黨支部書記劉才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將空調、就餐費用全部退還給相關企業。

    3.濮陽縣梨園鄉後寨村黨支部書記金進鋒挪用民生資金問題。2009年至2013年,金進鋒違規將該村低保對象任某某的低保金1.0289萬元取出,發放給本村村民孫某某、金某某各4000元,共計8000元,剩餘2289元用於個人消費。2015年6月,梨園鄉紀委給予金進鋒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坡邊村黨支部書記王廣亮、黨支部委員李堂龍違規公款吃喝問題。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間,王廣亮、李堂龍等人,多次以辦理村務為名,利用公款請客送禮,從村財務支出送禮費用3.5539萬元、報銷餐費1.9298萬元。2015年6月,商橋鎮黨委給予二人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鶴壁市鶴山區房管中心原主任薛平安濫用職權、受賄問題。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鶴山區房管中心主任薛平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房地産開發公司和建築承包商現金、購物卡等共11.5萬元,歸個人使用,並在項目資金撥付、修改合同購買價格等方面給予相關公司和個人關照。2015年3月,鶴山區紀委監察局給予薛平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信陽市光山縣仙居鄉財政所原所長付家志套取國家財政補貼問題。2007年至2013年期間,付家志採取編造人名、作假種植面積等虛假信息,冒領套取糧食直補款37.185493萬元。2015年6月,光山縣紀委給予付家志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駐馬店市泌陽縣馬谷田鎮農業服務中心原主任宋民軍貪污惠農補貼資金問題。2005年至2014年,宋民軍利用職務便利,違規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款共計2.898萬元。除用於公務開支1.81532萬元外,餘款1.08268萬元被宋民軍據為己有,用於個人支出。2014年12月,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宋民軍免於刑事處罰。2015年5月,泌陽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宋民軍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8.蘭考縣谷營鄉岳寨村原會計魏順啟、村委會委員侯紀得貪污問題。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2人在協助谷營鄉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補助款期間,夥同他人將國家撥付的補助款中的1.9萬元私分,其中魏順啟分得3900元,侯紀得分得3600元。2014年12月,蘭考縣人民法院判處魏順啟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侯紀得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5年1月蘭考縣紀委監察局分別給予2人開除黨籍處分。

    9.鄧州市白牛鎮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原主任蘇紅定貪污問題。2012年,蘇紅定在負責經手發放2011年度白牛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款的過程中,採取讓他人冒充簽名等方法,貪污危房改造補助款4.8萬元。2015年1月,鄧州市紀委給予蘇紅定開除黨籍處分,鄧州市人民法院判處蘇紅定有期徒刑五年。

    10.永城市侯嶺鄉孟莊村黨支部原書記陳超挪用公款問題。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月25日,陳超在管理該村“盈和項目工程”徵地補償款期間,為謀取高額利息,未經批准,擅自將補償款545.2535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産品,非法獲利2.0542萬元。案發後,陳超將贓款全部退出。2014年12月,永城市人民法院判處陳超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永城市紀委給予陳超開除黨籍處分。(河南省紀委)

    湖北省

    湖北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2009年至2014年11月,黃陂區祁家灣街紅剛村將村收入和套取工程項目的資金共計97.8125萬元存放帳外。2010年至2014年間,紅剛村先後13次發放津補貼,共計12.35萬元。2014年4月9日,紅剛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副主任李四毛未經該村領導同意,擅自將其保管的村集體賬外賬資金6萬元借給其兒子李某,用於購置推土機。2015年6月24日,黃陂區紀委給予李四毛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紅剛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張望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紅剛村黨支部副書記魏和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祁家灣街紀工委給予紅剛村黨支部委員沈美紅黨內警告處分。

    2.2006年至2014年間,黃石市陽新縣王英鎮隧洞村黨支部書記蔡克幸違規幫助其胞弟蔡克萬出具補登戶口手續,騙取國家水庫移民資格,連續7年領取國家移民扶持資金共計5313元。2015年3月,陽新縣王英鎮紀委給予蔡克幸黨內警告處分,並追繳違紀資金。

    3.十堰市竹溪縣中峰鎮花橋寺村原黨支部書記李昌榮、原村委會主任屈光群、原村文書劉躍武,2012年4月,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虛報冒領的手段分別貪污徵地補償款5.70865萬元、5.6637萬元、5.70865萬元。2015年1月13日,竹溪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昌榮、屈光群、劉躍武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5年6月1日,竹溪縣紀委分別給予李昌榮、屈光群、劉躍武開除黨籍處分。

    4.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荊門市沙洋縣後港鎮政府農業辦公室工作人員黎國在擔任該鎮仙橋社區原黨支部書記、主任期間,違規向社區居民徵收戶口管理費29萬元。2015年5月,沙洋縣後港鎮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2015年5月8日,黃岡市團風縣上巴河鎮窯上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陶盛建在某酒店為其兒子操辦結婚酒宴,違規接受非親戚關係人員禮金共計0.8萬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5年5月22日,上巴河鎮紀委給予陶盛建黨內警告處分。(湖北省紀委)

    湖南省

    湖南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長沙縣黃花鎮華湘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曹期輝侵吞公共財物等問題。2004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曹期輝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拆遷補償款95萬餘元;挪用拆遷補償款48萬餘元且超過3個月未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15萬元。2015年4月,長沙縣紀委給予曹期輝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江永縣夏層鋪鎮馬蹄村黨支部書記歐陽和盛貪污危房改造資金、貪污低保資金、挪用村集體公益林資金、違規發放扶貧資金等問題。歐陽和盛在任夏層鋪鎮馬蹄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危房改造資金1.26萬元,貪污低保資金9520元;挪用村集體公益林資金4萬元用於個人及家庭的開支;馬蹄行政村違規發放扶貧資金9960元,歐陽和盛負主要領導責任。2015年4月,江永縣紀委給予歐陽和盛開除黨籍處分。

    3.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三荷鄉洪山村村委會主任劉小明貪污青苗補償費問題。2013年,劉小明在負責村財務期間,用村民青苗補償費的領條在村裏重復報賬5.0217萬元,歸個人佔有,該行為已構成違紀,屬於貪污。2012年至2013年期間,劉小明將3張收據未及時入村賬,該行為已構成違紀,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經岳陽經開區紀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劉小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劉小明違紀所得5.0217萬元。

    4.安化縣梅城鎮北街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何麗華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何麗華于2015年2月3日在梅城鎮某大酒店辦嫁女宴,共收禮金8.06萬元。共收受親戚以外人員所送禮金1.82萬元,主動退還1.39萬元。2015年3月28日,梅城鎮紀委給予何麗華黨內警告處分,收繳尚未退還的同事所送禮金4300元,上繳財政。

    5.澧縣澧東鄉雙林村幹部李庭建、宋先桃虛報冒領徵地補償款案。2013年11月至12月期間,雙林村黨支部書記李庭建、村會計宋先桃在協助鄉政府管理、發放徵地補償款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將2.2156萬元徵地補償款貪污,其中李庭建分得1.2萬元,宋先桃分得1.0156萬元。2015年1月9日,澧縣人民法院判決李庭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宋先桃犯貪污罪,免除處罰。2015年2月10日,澧縣紀委給予李庭建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宋先桃留黨察看兩年處分。(湖南省紀委)

    廣東省

    廣東省通報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中山市板芙鎮政府原副鎮長許立收受賄賂問題。2010年至2012年下半年,許立在擔任中山市板芙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主任、政府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規劃報建、土地交易、工業廠房轉功能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承諾,收受賄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0萬元,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臺山市北陡鎮政府原副鎮長容炳恩受賄及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問題。2006年9月至2014年11月,容炳恩在任北陡鎮黨委委員、政府副鎮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公室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非法經營石場老闆的好處費1.7萬元,並於2010年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分得9.5萬元,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降級處分。

    3.懷集縣橋頭鎮保豐村黨支部原書記梁彩生虛報計劃生育獎勵金問題。2005年,橋頭鎮保豐村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梁彩生的父親、大伯、岳父作為計劃生育獎勵金對象向上級申報。2005年到2012年期間,梁彩生及親屬共獲取2.208萬元計生獎勵金。梁彩生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普寧市南溪鎮典詹村黨支部原副書記詹少彪騙取醫保補償款問題。2002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間,詹少彪利用擔任南溪鎮典詹村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鎮政府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職務之便,使用偽造其母的住院收費收據、住院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清單等資料,向南溪鎮政府虛報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款1筆1.0855萬元,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廣東省紀委)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通報1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南寧市馬山縣林業局虛報套取財政資金髮放補貼問題。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該局在組織開展花卉産業發展調研工作中,通過虛假手段套取調研工作經費2.7萬元,並虛列調研天數進行私分。該黨組副書記、局長張大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局黨組書記潘毓光、副局長蘇宏明、營林站站長藍鳳飛等人受到紀律處分。

    2.桂林市全州縣工商聯副主席經友主大辦婚喪喜慶問題。2015年1月14日,全州縣工商業聯合會黨組成員、副主席經友主為其兒子操辦結婚酒宴,違規收受禮金1.8萬元。給予經友主黨內警告處分,並收繳其違規收受的禮金。

    3.欽州市浦北縣福旺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李日鋒濫用職權問題。2011年初,李日鋒不正確履行職責,製作他人破壞耕地行為的虛假材料,故意袒護管理相對人陳某某,致使該縣國土資源局作出了與違法事實不相符的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李日鋒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柳州市柳城縣太平鎮上油村村委會原副主任、油皮屯原屯長韋明雲挪用公益林補償資金問題。2013年5月,韋明雲挪用由本屯公益林補償資金10萬元,用於個人承包工程的日常支出。韋明雲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梧州市藤縣國土局原副局長黃毅鋒受賄問題。2011年至2013年間,黃毅鋒利用職務之便,以串通圍標方式,幫助某公司取得相關整村推進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的承包資格,並收受“好處費”共計34.28萬元。黃毅鋒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萬元。

    6.北海市鐵山港區火祿村黨總支部原書記徐聰非法佔有、受賄、貪污問題。徐聰以政府安排其承包造林為由,佔有造林經費13.92萬元歸個人使用;在協助辦理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索要“介紹費”、佔有他人補助金共計6500元;編造虛假農村低保申報材料,騙取農村低保金7800元。徐聰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7.防城港市東興市東興鎮水産畜牧獸醫站站長林榮失職瀆職問題。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林榮多次為無檢疫證明、來歷不明的生豬開具或補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收受“好處費”共計1.9萬元。林榮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8.貴港市桂平市石咀鎮政府民政助理潘培福索要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好處費問題。2010年至2012年期間,潘培福在協助辦理該鎮農村危房改造過程中,單獨或夥同他人向危房改造戶索要好處費共計4.85萬元。潘培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9.玉林市陸川縣烏石鎮那囊村村委會班子冒領低保、截留危房改造資金問題。2007年至2014年期間,那囊村村委會班子經討論決定截留該村低保名額,所截留名額各自辦理在自己親屬名下,累計截留低保名額106個,涉及金額6.5萬多元。2012年至2013年期間,該村委會班子在辦理危房改造過程中,收取22戶危改戶“手續費”共計1.1萬元。該村黨支部原書記丘觀文、村委會原主任廖馬成、村委會原副主任兼文書丘金才等3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原治保主任兼計生專幹陳國和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0.百色市田東縣印茶鎮立新村村委會主任黃大師收受“辛苦費”和虛報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1年至2015年,黃大師在為該村危房改造戶申請辦理危房改造補助指標手續過程中,收受“辛苦費”8500元;在明知不符合危房改造補助條件情況下,虛報危房改造項目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7萬元。黃大師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1.賀州市八步區大寧鎮同保村黨支部書記岑家文、村委會主任廖樹輝、村委會副主任廖樹權、村委會副主任于發全等4人截留危房補貼問題。2010年至2011年期間,4人在協助落實危房改造工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截留10戶五保戶的危房改造補貼款共計2萬元,並將贓款平分。4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12.河池市天峨縣六排鎮都隆村黨支部原書記韋冬梅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資金問題。韋冬梅虛報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1萬元;在引薦百香果專業合作工作中,收受3萬元回扣。韋冬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3.來賓市武宣縣水産畜牧系統違紀問題。武宣縣水産畜牧局原局長黃政強、原副局長韋玉磊、畜牧工作站原站長何久端3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等項目業主的好處費、回扣費。黃政強、韋玉磊、何久端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黃政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韋玉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何久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14.崇左市江州區江州鎮那貞村村委會幹部向村民收取危房改造“辛苦費”問題。2013年8月,時任那貞村黨總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黃文超、黨總支部副書記兼村委會副主任何騷權、發其屯屯長黃德陽、那杯屯屯長張春能等4人通過暗箱操作指標分配,向獲得指標的15戶村民收取“辛苦費”共計3.7萬元,並分給24名村幹、屯幹及參與投票的村民代表。黃文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何騷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黃德陽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張春能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報3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屯昌縣財政局新興財政所幹部梁安忠收受好處費問題。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梁安忠利用負責新興鎮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資金髮放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1.5468萬元;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負責新興鎮農場財務建賬、核算等工作過程中,違規領取新興鎮農場“誤工補助費”7100元。2015年7月15日,鋻於梁安忠主動向縣紀委交代問題並將其收受的好處費15468元和違規領取的7000元上繳,屯昌縣紀委監察局給予梁安忠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

    2.東方市華僑經濟區大坡隊副隊長林育清收受好處費問題。2008年10月至2014年11月,林育清任市華僑農場大坡隊黨支部書記期間,在金山公墓徵地過程中,收受他人好處費0.7萬,導致徵地補償款被虛報冒領。調查期間,林育清主動交代問題並將其收受的0.7萬元上繳。2015年6月30日,東方市紀委給予林育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冒領的徵地補償款正在追繳。

    3.瓊海市陽江鎮中心學校原校長符全受賄問題。2012年至2013年,符全在學校工程項目建設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21.67萬元。2015年7月3日,瓊海市紀委給予符全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5年7月23日,瓊海市教育局給予符全開除公職處分。(海南省紀委)

    重慶市

    重慶市通報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大足區就業管理局創業指導科原科長季明勝受賄問題。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季明勝利用擔任原大足縣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科長、大足區就業管理局創業指導科科長的職務之便,違規為陳某某、肖某某、唐某某、峗某某等人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事後收受當事人感謝費共計13.8萬元;2010年1月、2011年3月,季明勝受重慶某公司黃某某的請托,違規下調該公司的失業保險基金徵收基數等,致使該公司少繳30萬元失業保險金,事後收受黃某某的賄賂款共計3.5萬元。2015年5月,大足區紀委給予季明勝開除黨籍處分;大足區監察局研究並報區政府批准,給予季明勝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季明勝的刑事責任。

    2.原潼南縣梓潼街道司法所副所長張明友違規收取“調解費”問題。2014年8月至10月,張明友在調解居民糾紛過程中,以“調解費”的名義違規向4戶群眾收取共計3900元,並用於梓潼司法所公務用車的日常維修、加油等費用支出。2015年6月,原潼南縣紀委給予張明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潼南縣司法局已免去張明友的梓潼街道司法所副所長職務。

    3.城口縣明通鎮金六村黨支部原書記袁勝洲非法佔有他人財政直補資金問題。2006年8月至2015年5月,袁勝洲利用辦理、發放金六村村民退耕還林等財政直補資金存摺的職務之便,將在明通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劉某某的存摺強行扣留,拒不發給劉某某,並先後15次共從劉某某的存摺中取現2.262萬元,用於自己家中的日常開支。2015年6月,城口縣紀委給予袁勝洲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巫山縣三溪鄉丹鳳村綜合服務專幹譚明興貪污農村低保資金問題。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譚明興利用協助鄉政府負責丹鳳村農村低保審批資料申報的職務之便,偽造相關資料,以該村村民譚某某的名義申報了5個人的低保,後分5次共從譚某某申報低保資金的存摺中取現1.92萬元,除將其中3648元付給相應低保人員外,其餘1.5552萬元用作自己的日常開支。2015年5月,巫山縣紀委給予譚明興開除黨籍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所得。(重慶市紀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成都市金堂縣竹籬鎮半邊街村村幹部貪污問題。2012年,該村利用村公資金對全村清淤工程、道路工程等進行修建,工程實際工程量110萬,村兩委通過虛增工程量49萬,共計上報159萬。虛增部分用於支付村上欠款,其中村黨支部書記孫平萬、村委會主任陳修榮、村文書劉正培、計生專幹蔣瓊珍、村委委員王曉英共私分2.7萬元。2015年1月16日,金堂縣紀委對孫平萬等5人立案調查,鋻於該行為已涉嫌犯罪,金堂縣紀委于2015年1月17日將5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瀘州市古藺縣丹桂鎮香元村監委會主任楊興華貪污問題。2011年7月,時任香元村村委會主任楊興華利用協助丹桂鎮政府發放該村老年人新農保養老金存摺之機,私自扣留該村10組某村民的養老金存摺,並於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先後4次領取養老金存摺內現金2500元佔為己有。經古藺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楊興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清退。

    3.眉山市東坡區扶貧和移民局原局長蔡進國受賄問題。2005至2014年期間,蔡進國利用職務便利,在移民安置點修建、移民項目建設中收受中標業主賄賂款100余萬元;以他人名義,通過找代理人、圍標、串標等方式,承攬有關工程項目建設,非法獲利200余萬元。2015年4月,東坡區紀委給予蔡進國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攀枝花市米易縣灣丘彝族鄉黃龍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貪污、挪用問題。黃龍村村黨支部原書記馬銀華利用負責發放污染減産補償款的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套取該村污染減産補償款2.472萬元,並佔為己有。馬銀華被開除黨籍,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該村村委會原主任馬順發,利用負責發放污染減産補償款的職務之便,挪用污染減産補償款10萬元用於自己承包的工程。馬順發被開除黨籍,以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5.雅安市雨城區中裏鎮建強村黨支部原書記楊永祿違紀違法問題。楊永祿在幫助雅安市某食用菌種植專業合作社協調與當地村民糾紛、地租等事務過程中,得知該合作社從區扶貧移民局獲得200萬元補助資金,遂要求該合作社負責人羅某某給予自己10萬元好處費,並讓羅某某出具借款10萬元的借條,防其反悔和掩蓋問題。事後,羅某某給予楊永祿現金9萬元。2015年5月,經雨城區紀委研究並報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永祿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6.2011年至2013年,廣安市華鎣市祿市鎮小驢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馬雲堂、村委會主任何正平、文書唐登高、計生專幹楊小林4人,在發放危房改造補助、辦理村民子女上戶、低保戶調查過程中索要、收取村民好處費共3.8萬元並私分;違規收取村民入戶、分戶管理費及向貧困戶攤派費用共2460元用於集體開支。2014年1月,華鎣市紀委分別給予馬雲堂、何正平、楊小林3人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唐登高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四川省紀委)

    貴州省

    貴州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畢節市赫章縣羅州鄉紅岩村黨支部書記魯紹旭、村委會主任肖禮國、村委會副主任田宗品集體虛報冒領核桃種植補助資金問題。在2012年實施核桃種植扶貧項目過程中,3人虛報種植面積525畝分別劃到親屬名下,共虛報冒領補助資金9.555萬元。2014年3月7日至6月26日,肖禮國將由其保管的虛報冒領補助資金9.555萬元挪用為個人開支。分別給予魯紹旭、肖禮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田宗品黨內警告處分,涉案資金收繳國庫。

    2.銅仁市玉屏縣新店鄉社會事務辦主任吳代治貪污民政資金問題。2013年1月以來,吳代治安排單位出納採取虛列敬老院經費開支和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套取敬老院經費和流浪乞討人員安置經費7.764萬元設立賬外賬,以加班和過節慰問等名義私分其中3.06萬元,用於單位日常開支3.444萬元。2014年9月2日,玉屏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給予吳代治行政撤職處分,將私分款3.06萬元及賬外賬餘額1.26萬元收繳國庫。

    3.黔東南州榕江縣塔石鄉同流中心村村委會原主任潘廣賢侵佔農戶受災理賠金、危改補助金問題。潘廣賢在2005年4月至2015年3月任同流村村委會主任、同流中心村村委會主任期間,侵佔農戶房屋受災理賠金和危房改造資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給予潘廣賢開除黨籍處分。

    4.黔南州龍裏縣龍山鎮橋尾村村幹部變賣救濟糧問題。2013年3月,橋尾村黨支部書記唐詩高、村委會主任唐書兵、文書馮仕興合謀將2012年度困難群眾的救濟糧2000公斤按每公斤3.6元的價格進行變賣,得款7200元,所得款項用於村委會的日常工作開支。2014年5月,3人再次合謀截留2013年度龍山鎮政府發放給困難群眾的救濟糧1000公斤,按每公斤3.2元的價格進行變賣,得款3200元,所得款項除了支付糧食運輸費用1200元以外,剩餘2000元挪用於村委會的日常工作開支。2015年1月,龍山鎮黨委給予唐詩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唐書兵和馮仕興黨內警告處分。

    5.黔西南州普安縣盤水鎮第六小學原校長孔令勝對學生營養午餐管理混亂問題。孔令勝任該校負責人及校長期間兼任學校食堂庫管員,同意輪流採購學生營養午餐食材的教師少買多報,並給予每人每次20元“辛苦費”。僅2014年3至5月,15名教師就虛報套取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1060元。在食堂陪餐的教職工未按要求繳納伙食費,擠佔學生營養午餐資金。普安縣教育局給予孔令勝記過處分。(貴州省紀委)

    雲南省

    雲南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幹部“懶作為”問題。富寧縣洞波鄉計生辦副主任科員、原主任陳瑞宏,于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洞波鄉計生辦主任期間,將負責發放的轄區內居住偏遠、難以聯絡和不符合條件的34戶“少生快富”等計生補助對象的存摺長期滯留在個人手中不予處置,涉及金額41794.82元,致使國家政策落實不到位。2015年7月,給予陳瑞宏黨內警告處分。

    2.違規購置配備公務車輛問題。1997年5月至2014年5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以工程建設和國家土地督察為名,未經政府審批和政府採購,違規購置配備28輛公務車輛,嚴重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及違紀違規的9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罕華留黨察看一年和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羅從元,黨組成員、監察督察室主任岩納,重點工程徵地中心主任韓林衛,地籍和規劃管理股股長楊繼東4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利安,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宏敏,黨組成員、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仁建華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主任郭林炎行政記過處分。(雲南省紀委)

    西藏自治區

    西藏通報1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林芝市波密縣公安局于2014年1月至8月,先後在扎木鎮3家KTV用公款以接待上級工作組等名義消費27次,共計4.9948萬元;2014年先後兩次違反組織程序超權限調整幹部47人。2014年6月,經局黨總支研究,再次調整幹警37人。2015年5月27日,經林芝市紀委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波密縣公安局局長旺青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4.9948萬元收繳財政。(西藏自治區紀委)

    陜西省

    陜西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西安市戶縣蒼遊鎮文義村黨支部原書記張友正,貪污群眾危房補助款,為群眾申報危房補助過程中違規收取好處費。戶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榆林市佳縣螅鎮劉家坪村黨支部原書記張增喜,違反政策規定虛報低保戶,套取資金後違規發放。佳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安康市漢濱區壩河鎮伍灣村黨支部原書記崔用義,隱瞞自己不符合規定實情,套取房屋重建補助資金、移民搬遷補助資金,侵佔低保資金。漢濱區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4.漢中市洋縣洋州鎮治安聯防隊隊長高洋城,安排下屬聯防隊員違規收取個體茶館治安費,用於補貼人員工資。洋縣洋州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商洛市洛南縣靈口鎮三星村村委會原主任宋曉軍,採用村幹部及其親友“一折通”賬戶分攤放置、到賬後收回等手法,多次截留挪用群眾土地補償款,用於村務支出。洛南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違紀資金經重新核實後補貼給該村群眾。(陜西省紀委)

    甘肅省

    甘肅省通報10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計劃財務科原科長李福成貪污受賄問題。2010年至2011年,李福成利用職務之便,將市財政創優補助的出租汽車座套補助款中的12.686萬元以轉賬支票的形式分別打入兩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財務賬上,以套取現金人民幣的方式將該錢套出後侵吞。2013年12月18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福成刑事責任;2014年8月22日,李福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金昌市永昌縣河西堡鎮河西村黨支部原書記李作仁、會計張世軍挪用公款問題。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李作仁和張世軍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和為親屬購買養老保險。2013年12月22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作仁、張世軍刑事責任;2014年3月6日,李作仁、張世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酒泉市肅州區西洞鎮西洞村原村幹部王真等4人私分集體資金問題。2005年至2012年,西洞村原黨支部書記王真、村委會主任羅萬琪、會計常彪元、村委會副主任茹建軍利用職務之便,私分李某承包的西洞村磚廠部分承包費16萬元。2015年6月2日,王真、羅萬琪、常彪元、茹建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張掖市甘州區新墩土管所幹部趙曉芳貪污問題。2011年1月,趙曉芳利用職務之便,在財政所和青松村將青苗補償款重復報賬,將38萬元據為己有。2013年11月28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趙曉芳刑事責任;2014年12月10日,趙曉芳受到行政開除處分。

    5.白銀市靖遠縣東灣鎮紅柳村黨支部原書記楊樹平貪污問題。2010年,楊樹平採取私自決定和與村委會班子成員、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方式先後共3次將19.4萬元徵地補償款和協調款暫存其妻呂某的賬戶內保管,其中4萬元供其自營砂場週轉使用。2014年12月17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楊樹平刑事責任;2015年1月23日,楊樹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天水市武山縣鴛鴦鎮李山村黨支部原書記李鬱違規套取國家災後重建專項補助資金問題。2008年5月12日地震之後,李鬱利用工作之便,以其妻子李玉梅的名義為自家虛報災後重建戶一戶,在自家沒有建房的情況下,套取國家災後重建專項補助資金2萬元並予以侵吞。2014年6月17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鬱刑事責任;2014年11月5日,李鬱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平涼市崇信縣錦屏鎮薛家灣村村委會原主任梁文化貪污村集體惠農資金問題。梁文化在擔任另家溝社社長期間,將2005年至2011年的兩筆另家溝社集體公用地糧食直補資金和退耕還林資金共計1.6萬元未入村集體賬務,由自己領取使用。2015年4月18日,梁文化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8.慶陽市鎮原縣新城鄉小峴村黨支部原書記朱有彥等私分補償款問題。2009年6月至10月,小峴行政村黨支部原書記朱有彥、黨支部原副書記車壽福、村委會原主任王善銀3人將補助款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贓款11827元。2014年12月1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朱有彥、車壽福、王善銀刑事責任;2015年3月23日,朱有彥、車壽福、王善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9.隴南市武都區漢林鄉黨委原書記李旭東挪用專項資金問題。2006年9月至2013年6月,李旭東任漢林鄉黨委書記、鄉長並主管財務期間,將部分民政救助資金和救濟款用於辦公費用等支出。2014年9月3日,李旭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10.甘南州夏河縣運管局原局長張忠濫用職權問題。2009年3月,張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將已經報廢的車輛辦理恢復運營手續,事後收取他人一萬元好處費。2014年5月13日,張忠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甘肅省紀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報7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西寧市大通縣公安局監所管理大隊民警魏東林違反工作紀律問題。2015年4月4日,魏東林以向在押人員家屬介紹在押人具體情況為由,要求家屬請吃並索要錢物,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形象。2015年5月18日,大通縣公安局研究決定,給予魏東林留黨察看兩年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2.海東市樂都區高店鎮紅莊村村黨支部原書記俞永昌、村委會原主任俞珠賢、原村文書俞凱在“兩房”建設中違規收取資金問題。3人在2012年危房改造和獎勵性住房建設中,違規向19戶危房改造戶和獎勵性住房建設戶收取資金共計6840元。2015年3月30日,樂都區高店鎮黨委研究決定,分別給予俞永昌、俞珠賢、俞凱黨內警告處分。

    3.海東市平安區三合鎮索爾幹村黨支部書記金躍財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1年7月14日,平安區三合鎮索爾幹村將村集體退耕還林補助款轉入金躍財個人賬戶,用於該村“三八婦女節”等開支;2012年至2013年,金躍財將鎮政府發放的20袋救災救濟麵粉用於拉運麵粉和村裏其他義務工補貼;2014年4月,金躍財與村委會主任黃某某商議,將閒置的原村黨員活動室租賃給村民,所交租金私存賬外,用於村務開支。2015年5月12日,平安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金躍財黨內警告處分。

    4.海南州貴南縣過馬營鎮黨委原書記張宏廣等人挪用良種補助資金問題。2010年11月11日,張宏廣與時任過馬營鎮鎮長華青商議,將貴南縣農牧科技局下撥給該鎮的小麥、青稞良種補貼資金,用於購買鎮政府供暖燃料及大灶補貼等費用;2012年9月25日,張宏廣與過馬營鎮鎮長索南才讓、時任副鎮長尕藏才讓等人商議,將縣農牧科技局下撥給該鎮的小麥、青稞、馬鈴薯補貼資金用於鎮“八一”運動會期間産生的債務化解、大灶維修等費用。2015年6月23日,貴南縣紀委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張宏廣、華青、索南才讓、尕藏才讓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海北州門源縣泉口鎮中灘村個別村幹部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問題。2013年至2014年,張維義在任泉口鎮中灘村五社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糧食直補資金;未按規定評審低保享受待遇,連續多年家人輪流享受低保補助。中灘村黨支部原書記馬福貴于2011年至2012年享受兩套獎勵性住房資金補助。馬福貴、張維義會同村兩委班子成員在村容村貌整治過程中,虛報套取國家項目資金另存並作其他開支。2015年1月27日,門源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張維義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馬福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泉口鎮黨委書記靳正仁、鎮長馬文奎、紀委書記祁生輝、駐村幹部許劍予以誡勉談話。

    6.海北州祁連縣峨堡鎮原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虛報冒領國家財政資金問題。2012年,峨堡鎮虛報冒領縣水務局下達給該鎮的人畜飲水工程水井補助款13.42萬元,將其中11萬元用於其他項目建設,2.42萬元用於鎮政府日常開支。2015年3月30日,海北州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祁連縣峨堡鎮原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李震黨內警告處分。

    7.果洛州瑪多縣瑪查理鎮幹部李果福貪污草補資金問題。2012年,李果福在擔任瑪查理鎮隆埂村包隊幹部期間,在為牧民發放草補資金時,將其中的3679.85元現金據為己有。2015年6月23日,瑪多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果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款項予以追繳。(青海省紀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鹽池縣花馬池鎮盈德村黨支部原書記葉盛軍,在任期間,組織人員套取徵地補償款5.66萬元,未入村級財務賬;組織人員私自處置移民搬遷無主空置房屋9處,處置資金2.98萬元,未入村級財務賬;侵佔村集體青貯玉米款1.67萬元據為己有。鹽池縣紀委給予葉盛軍開除黨籍處分,違紀資金收繳財政。

    2.彭陽縣王洼鎮李寨村黨支部原書記馬進財,任職期間,先後多次以自己和他人名義騙取國家危房危窯補助款7.1萬元;夥同他人侵吞財政獎補項目資金4200元,其中本人分得1400元。彭陽縣紀委給予馬進財開除黨籍處分,違規資金部分收繳財政,部分返還村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阿克蘇地區溫宿縣佳木鎮都瓦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玉素甫·艾山、副主任圖迪尼亞孜·莫拉肉孜、副主任圖爾迪·亞森三人利用職務便利,合夥少繳村水費、防雹費9326.01元,虛報全村小麥種植面積189畝,騙取小麥補貼款18078.7元。2015年3月9日,玉素甫·艾山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圖迪尼亞孜·莫拉肉孜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圖爾迪·亞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阿克陶社區管委會幹部阿木提·阿不都熱依木利用職務之便,以為他人解決廉租房、承諾農轉非戶口為由,索取他人財物25850元。2015年1月27日,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塔克什肯鎮依希根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吾尼爾別克·哈帕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將111戶牧民的徵地補償款28840元非法佔有,造成了牧民群眾多次上訪。2015年5月27日,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和田地區墨玉縣墨玉鎮水管所所長阿卜杜艾尼·阿布力孜用公款違規發放福利、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外出旅遊、公款消費等合計支出16.825萬元。2015年4月14日,被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5.2014年12月,喀什地區喀什市阿克喀什鄉司法所所長張宏優違反工作紀律醉酒駕駛該鄉治安巡邏車前往喀什市,並違規拉響警笛,被執勤民警攔下後,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取證,對執勤民警推搡,將民警調查取證使用的照相機摔壞。2015年5月18日,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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