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5年8月10日發佈本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于2010年8月12日發佈該年度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5年6月10日,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申請對上述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並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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