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就《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14 07:2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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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黨內監督“利器” 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之利器,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的有力制度保障。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就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和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修訂歷時近兩年,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問:我們注意到,中央對修訂巡視工作條例高度重視,請您談談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答: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於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內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將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

    首先,中央提出“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全面從嚴治黨”既是重要內容,更是戰略舉措,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根本保證。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通過必要的修訂,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切實喚醒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第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後10次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巡視已經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臺,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實踐證明,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新時期巡視工作總的遵循,必須以法規制度形式確定下來,一體貫徹落實。

    第三,自黨的十六大正式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創造積累了很多有效經驗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影響和制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須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不難看出,修訂條例完全是巡視實踐發展的結果,是巡視工作不斷深化的內在要求。

    問:我們了解到, 巡視工作條例修訂歷時近兩年,請您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原則、過程和特點。

    答: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復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併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

    修訂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強調黨委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改進巡視工作領導體制

    問: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黨委履行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請問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應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為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並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範圍。這些具體要求,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範和制度保障。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落實巡視全覆蓋,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中最核心的內容,也是巡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關鍵所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並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拓寬巡視發現問題途徑,明確要求巡視情況“雙反饋”、整改“雙報告”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記者 姜潔)

責任編輯: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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