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黨內監督“利器” 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切實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到實處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中央頒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3日電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之利器,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的有力制度保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認真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精神”的指示要求,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使條例真正成為巡視工作“強有力的指導、強有力的規範”。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就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和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我們注意到,中央對修訂巡視工作條例高度重視,請您談談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答: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於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對原“試行”的巡視工作條例不僅迫切需要進行修訂,也具備了開展修訂工作的基本條件。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內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將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 首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法治中國;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部署,要求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全面從嚴治黨”既是重要內容,更是戰略舉措,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根本保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要求,必須有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保證,把“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落到實處,做到有規在先、抓早抓小,使全體黨員、幹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通過必要的修訂,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切實喚醒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第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後10次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形成了“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圍繞‘四個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做到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的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涉及巡視定位、內容、方式、責任、成果運用、整改和體制機制等各個方面,有力推動了巡視工作深入開展,巡視效果明顯提升。巡視已經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臺,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實踐證明,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新時期巡視工作總的遵循,必須以法規制度形式確定下來,一體貫徹落實。 第三,自黨的十六大正式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創造積累了很多有效經驗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影響和制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需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不難看出,修訂條例完全是巡視實踐發展的結果,是巡視工作不斷深化的內在要求。 問:我們了解到,巡視工作條例修訂歷時近兩年,請您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原則、過程和特點。 答: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復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併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修訂工作有幾個顯著特點。一是調研深入。不僅各中央巡視組多輪巡視實踐檢驗了各項工作部署,中央巡視辦還專門對22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巡視工作組織開展了專項檢查,到部分省區市作了專題調研,對42家開展巡視的中央單位進行深入了解,為修訂條例提供了大量現實依據。二是論證充分。條例初稿形成後,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和研究,並與5省區黨委書記座談,聽取修改意見。趙樂際、趙洪祝同志分別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地區和單位組織部長、紀委書記意見建議。條例修訂組先後20多次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討論。三是發揚民主。將條例徵求意見稿普發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和各中央巡視組徵求意見,並委託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徵求下級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此前,條例修訂組還認真聽取了10多個地區、單位以及軍委巡視辦的意見建議。可以説,條例的修訂集中了全黨智慧、體現了全黨意志。四是程序規範。按照黨內立法工作規定,條例修訂稿經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後,先後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中辦法規局核文後,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發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巡視工作條例修訂頒行的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高度重視,確保了條例作為黨內基礎性法規的立法嚴肅性和權威性。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答: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與時俱進地對巡視工作指導思想進行修改和完善,是這次修訂工作的核心和亮點。一是黨的十八大修改的黨章,把科學發展觀確立為黨的行動指南,巡視工作條例作為黨內法規,必須在指導思想上嚴格遵循、切實貫徹黨章。二是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集中了黨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導當前黨和國家各項建設的基本依據,巡視工作必須緊跟時代發展步伐,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三是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是黨中央著眼當前黨建工作和黨員幹部隊伍實際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重要手段,必須始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以“嚴”為重要原則和根本保障,以“規”為監督尺度和衡量標準,堅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四是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於巡視工作決策部署的集中體現,巡視工作必須全面落實中央部署要求,以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為總的遵循,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利劍”作用,為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問: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黨委履行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請問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應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大力推進巡視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每輪巡視情況綜合彙報已經成為慣例,習近平總書記每次都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在中央的示範、帶動和督導下,省區市黨委加大了巡視工作領導力度,普遍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具體研究巡視工作、“五人小組”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彙報制度,“五人小組”會議材料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省區市黨委書記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高,直接赴巡視機構深入調研,協調解決具體問題,關心、過問、指導巡視工作已成常態。實踐證明,黨委和主要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為巡視工作紮實開展明確了方向、營造了氛圍、創造了條件,打開了巡視工作新局面。為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並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範圍。這些具體要求,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範和制度保障。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中最核心的內容,也是巡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關鍵所在,必須長期堅持、堅決貫徹。中央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使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既是對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根本要求,也是開展巡視監督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並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緊扣黨的“六大紀律”,深化“四個著力”,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巡視工作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進創新。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每輪中央巡視情況彙報時,都對巡視成果運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問:巡視工作條例主要規範黨的中央和省區市委員會的巡視工作。我們了解到,目前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黨委)也開展了巡視,他們是否也要參照執行條例? 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根據本單位、本系統實際開展巡視工作,是黨內監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創新,需要進一步加以總結。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是省區市巡視工作的一部分。實踐中,兵團黨委一直與其他省區市黨委同步開展巡視工作。雖然巡視工作條例沒有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委(黨組)、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作出規定,但其探索性質的巡視工作也應參照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有序開展。因此,中央在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問: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後,貫徹落實是關鍵,請您談談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巡視工作條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黨組織和巡視機構的重要政治任務。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已對學習貫徹條例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各地各單位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緊密結合實際,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不斷提高巡視制度執行力。一是學習理解到位。組織各級黨組織和巡視機構認真研讀條例,深入學習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指示精神,紮實開展教育培訓、研討交流,確保各級黨組織和巡視幹部準確理解精神實質、正確把握相關規定內涵。二是宣傳引導到位。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和信息手段,準確、生動、有效宣傳巡視工作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全面介紹修訂條例的背景和原則,交流學習貫徹條例的做法和體會,努力在全黨全社會營造關心重視巡視、支持配合巡視、有序參與巡視的良好氛圍。三是貫徹執行到位。教育引導巡視機構和廣大巡視幹部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工作,把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落實到巡視實踐中。同時,要以學習執行條例為契機,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貫徹措施,完善符合自身特點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巡視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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