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證監會對兩起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違法入股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保薦代表人李黎明實施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戴麗君、劉興華分別實施了十年市場禁入措施,兩案罰沒款共計1.5億元。 依據《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保薦代表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通過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擬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為,公然觸犯了法律禁令,違背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應予以嚴厲打擊。 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為證券公司資深投行工作人員,明知自己的持股行為違法,已構成利益衝突,卻刻意隱瞞代持公司身份,試圖藉此規避法律規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在戴麗君、劉興華案中,兩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改制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借用他人名義受讓、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並在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並解除限售後賣出,獲取鉅額非法利益。作為保薦機構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理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立場,向監管機構和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核查意見。而李黎明、戴麗君等人利用職務優勢違法入股後,無法保持其獨立性,必將嚴重影響其對擬上市公司核查意見的客觀公正性,也將影響保薦機構依法履行保薦責任,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害巨大。 證監會三令五申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盡責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息披露等義務,不得通過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保薦代表人在執業過程中要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不可觸碰法律紅線。 幾件案件反映出,證券公司合規工作必須加強,證券公司不能唯業績和利益至上,而忽視合規運營和風控管理,罔顧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最終公司名譽掃地,個人職業生涯斷送,務必引以為戒。證券公司要高度重視風控管理和合規建設,完善制度,排查漏洞,確保將證監會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加強對投行團隊的教育和監管,杜絕保薦代表人和發行人之間發生任何形式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為。 對保薦代表人借保薦機會違法入股牟利的行為,證監會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持從嚴從快打擊,本著“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原則,一經發現,絕不姑息,凈化從業隊伍,提高行業守法意識和誠信水準。證券從業人員要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好行業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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