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長: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18 10:00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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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朝曦副部長在《求是》雜誌2015年第16期上發表文章《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論述》,全文如下: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
——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論述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這一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基層協商的地位和作用,為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指明了方向。最近,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主要任務。

    一、城鄉社區協商成效顯著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協商的重心所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基層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有效維護了群眾切身利益,促進了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協商實踐廣泛開展。強調實踐、突出實踐、擴大實踐,是城鄉社區協商的鮮明特點。長期以來,廣大人民群眾利用基層群眾自治這個主陣地和重要平臺,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充分表達意願和訴求。目前,全國直接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農村人口達到6億,城鎮居民超過3億。農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組織。城市普遍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64%的社區建立協商議事委員會,22%的社區建立業主委員會,社區服務志願者組織達12.8萬個,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和專業合作組織不斷發展。城鄉居民通過這些遍佈城鄉社區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參與協商,積極開展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活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協商內容不斷豐富。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不斷拓展協商範圍。在具體實踐中,城鄉居民緊緊圍繞生産生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矛盾糾紛的化解;圍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等,開展協商活動。一些地方以縣(市、區)為單位研究制定了基層協商目錄,將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協商事項列入目錄,明確基層協商的具體內容,對開展基層協商進行制度規範。

    協商形式廣泛多樣。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35%的村每年召開村民會議,57%的村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基本由村(居)民討論決定。同時,結合參與主體的情況和協商的具體事項,探索建立村(居)民理事會、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決策聽證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民主評議等協商議事形式,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有效保障了城鄉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積極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開闢社情民意網絡徵集渠道,穩步推進網絡議事協商。

    協商主體日益廣泛。各地積極引導基層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協商,協商主體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等。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協商。協商主體的廣泛參與,切實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權益,更好地維護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協商制度機制逐步健全。各地通過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規範議事規則和民主協商程序,普遍建立了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自治組織、城鄉居民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協商議事會等議事制度,充實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職能,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利益調處機制、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駐社區單位共建機制。開闢社情民意網絡徵集渠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民意溝通體系,實現各類協商主體有序開展專題協商、定期協商和對口協商。同時,在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基層組織中也普遍開展協商,形成了與城鄉社區協商互聯互通、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經驗

    城鄉社區協商實踐不斷發展,逐步加深了我們對城鄉社區協商規律性的認識,為今後穩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提供了重要經驗和啟示。

    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也是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民主建設的根本保證。城鄉社區協商能不能發展好、凝聚好群眾共識,最關鍵的是方向正不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城鄉社區黨組織要發揮好在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政治領導、思想引領、組織保障,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城鄉社區協商全過程和各方面,使城鄉社區協商始終沿著正確軌道推進。各級黨委結合城鄉社區協商的具體實踐,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辦法,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健全社區黨員代表議事制度,推行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城鄉社區、到社區報到制度。切實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幹部先鋒模範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必須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健全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法律政策體系,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實踐提供法律支撐。繼續堅持村(居)民自治,規範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程,充分發揮基層群眾的智慧,用群眾習慣的方式來解決群眾身邊的問題。逐步擴大基層民主範圍,將協商貫穿于村(居)民自治始終,引導城鄉居民參與村(居)務日常管理,通過協商來表達訴求、化解矛盾、增進共識,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必須堅持依法依規協商。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前提。要將城鄉社區協商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確保城鄉社區協商活動合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通過逐步完善村(居)民自治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及配套法規,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探索建立城鄉社區網絡協商的規範和規則,保障城鄉社區網絡協商健康有序發展。

    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在城鄉社區協商實踐中,要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在協商決策時,既要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又要堅持教育和引導群眾,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積極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引導群眾依法表達意見。鼓勵基層組織根據實際,探索創新符合本地實際的辦法和程序,推進城鄉社區協商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

    三、加強城鄉社區協商需要把握的重點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找到群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努力形成共識,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規範化建設。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協商發展不平衡、協商程序不規範、協商制度化建設滯後等問題。要進一步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程,制定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把協商的價值取向和規則制度融入村規民約,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實踐提供指導。逐步擴展城鄉居民與基層政府、社會組織、駐社區單位等各類主體協商的渠道和途徑,完善城鄉居民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機制。規範協商程序,包括提出協商議題和內容、確定協商人員、組織開展協商活動、形成協商決策、協商成果的反饋和運用等,進一步增強基層協商的可操作性和規範性。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提升城鄉居民協商能力,加強理論研究,保障城鄉社區協商實踐的健康發展。

    把握好城鄉社區協商的關鍵環節。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基層情況差別較大,城鄉社區協商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也有很大的差異。應重點圍繞“協商什麼、和誰協商、如何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問題,合理確定協商內容。要堅持廣泛協商,明確協商主體和牽頭組織,保證城鄉居民、相關組織和群體、各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拓展協商形式,健全協商平臺,保障基層群眾用習慣的方式解決身邊的事情;明確協商程序,促進協商規範有序開展;運用好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的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確保協商取得實效。對於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經過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序進行協商,對於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由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和其他形式協商有機結合。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須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既要穩步推進基層協商,從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身邊事情入手,扎紮實實,循序漸進地發展基層民主,又要加強基層協商與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的制度銜接,鼓勵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積極參與居住地城鄉社區民主協商,為人民群眾表達利益訴求提供更為暢通的渠道。特別是要圍繞土地流轉、公共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基層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穩步推進鄉鎮、街道協商,有效推進鄉鎮服務型政府建設和街道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治理與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堅持繼承傳統和改革創新有機統一。基層協商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已經延伸並滲透到基層的各個角落,並在不斷豐富和發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強化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激發社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活力,發揮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專業力量的協同作用,凝聚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和治理的強大合力;做好對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的指導,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圍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繼承和發展基層群眾自治實踐中積累的豐富經驗,不斷創新基層協商的內容、載體和機制,與時俱進整體推進城鄉社區協商。

責任編輯: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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