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25 10:03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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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涵蓋高等教育審批權下放、完善國民教育體系、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法律處罰等內容

24日在京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已經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受國務院委託,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對《草案》作説明。 

  分別制定於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加強我國教育法治建設、促進和保障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

  為統籌解決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的教育重大問題,《草案》形成過程中對3部法律集中研究、一併修改,將近年來在教育改革發展實踐中形成的具有社會共識的成果,提煉後補充到相關法律中,從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完善高校管理制度、調整民辦學校管理制度、完善教育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4個層面進行修正,力圖解決教育改革發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性問題,體現中國特色教育基本制度。

  《草案》對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確表述,增加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規定;增加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的規定;增加了關於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和國際化等內容。

  《草案》增加了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的法律規定,完善了高等教育辦學水平和質量的評估體系等規定。對許多社會公眾關注的教育熱點,《草案》也充分予以明確體現。

  例如,對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分別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強化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用,規定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事項,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模式,規定高等學校應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制售假冒學業證書等方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對考生作弊可以給予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至3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給予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負責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此外,為消除探索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障礙,給教育行政部門留出探索、規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空間,《草案》修改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關於舉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同時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辦學方式,並按照其法律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相應刪除民辦學校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等內容。

  據了解,為進一步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解決高等學校管理、民辦教育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統籌相關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協調統一,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3部法律進行了集中研究,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深入研究論證,擬定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經過兩次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及相關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會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反復研究、協調、修改後,形成草案。《草案》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前,為配合教育部、國務院法制辦做好法律修改工作,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先後組成調研組赴北京、天津、陜西、浙江、廣東、福建、新疆、甘肅等地調研,並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專家學者的修法意見和建議。(記者 柴葳)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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