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對保健食品實施嚴格監管的要求,為確保相關工作的平穩過渡和有效銜接,避免因保健食品名稱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而誤導消費者,保護公眾健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總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已註冊的名稱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請人應當於2015年12月31日前申請變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産名稱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保健食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確保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誤導消費者,保護公眾健康,現就規範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對於已註冊的名稱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請人應當於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該保健食品名稱。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産名稱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經生産的産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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