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韓潔、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其中外界關注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預計債務率為86%。 此議案的獲批,意味著我國依法啟動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為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設立了"天花板"。 今年正式實施的新預算法和去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我國對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此次獲批的2015年16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實際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該限額由兩塊構成,一塊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5.4萬億元,一塊是今年3月全國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0.6萬億元。 議案中還提及截至2014年末的8.6萬億元地方政府或有債務,其中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此次獲批議案明確將債務率不超過100%作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整體風險警戒線。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説明時表示,預計2015年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債務率為86%,風險總體可控,但也有個別地區債務風險較高。 此外,為避免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引發系統性風險,各地在建項目後續融資舉借了一部分銀行貸款。樓繼偉説,對在建項目後續貸款中需要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的,由地方在2015年末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6萬億元內調整結構解決。從2016年起,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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