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時俱進方能實現長效監管
--聚焦商業銀行法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29 19:0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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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 (新華社記者 李延霞)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刪除實施已有20年之久的75%存貸比監管指標。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將迎來重大調整。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1994年,為抑制經濟過熱、引導銀行貸款合理投放,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在監管實踐中首次引入存貸比指標。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將存貸比指標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下來。

    存貸比指標設立之初發揮了積極作用,如今20多年過去,我國宏觀經濟狀況、銀行業經營環境已經發生很大變化,監管必須與時俱進,順應客觀形勢的變化進行調整。

    "存貸比監管在當時對於約束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過快擴張,防範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存貸比監管已不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産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的需要。"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受國務院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説明時表示。

    與推出存貸比監管指標時以存款和貸款為主的相對單一的資産負債結構相比,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産負債結構已趨於多元化,存款在負債中的比重持續下降,目前平均為78.6%,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這一比重已降到68.4%,同業負債、發行債券等在負債中佔比逐步提升。商業銀行資産中,除貸款外,債券投資等佔比提升。

    存貸比監管指標不僅已難以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存定貸"的存貸比監管,還使商業銀行經營中過分重視存款考核,不計成本拉存款,月末、季末"衝時點"等問題時有發生。

    當初設立存貸比是為了約束銀行的信貸行為,而現在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需要銀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加之目前商業銀行已經普遍商業化、市場化經營,在自擔風險的背景下,不必再給其發展戴上緊箍咒。

    "此時取消存貸比監管,既是適應銀行業本身發展變革的需要,也符合當前支持實體經濟的客觀現實,可謂是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説。

    其實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是商業銀行法的全面修改涉及面廣,問題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作為穩增長的一項具體措施,先就取消存貸比這一項監管指標修改商業銀行法,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

    專家表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平均存貸比一直低於75%的監管上限10個百分點左右,但取消存貸比後到底能釋放多少信貸資源,這是銀行的市場行為。當前信貸增速主要受企業投資意願減弱、銀行放貸更為審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當經濟企穩回升,企業信貸需求增加時,需要商業銀行與之相匹配的信貸能力。此時取消存貸比監管,也是為未來預留空間,為經濟企穩回升創造良好環境。"曾剛説。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於中小銀行的存貸比距離監管紅線較近,取消存貸比將直接有助於中小銀行增強對"三農"、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放貸能力。

    有業內人士擔心,取消75%的強制監管指標會不會弱化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其實,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日益完善,且存貸比不再作為監管指標後還將作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防控不會受到削弱。

    尚福林説,當前商業銀行審慎監管指標體系不斷完善,在防控流動性風險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監管指標,如流動性覆蓋率等,能夠更為細緻和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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