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藏法制建設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07 07:4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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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教合一的舊西藏,“法律”只是以文獻的形式存在,真正在日常生活中規範社會行為的是佔當時人口總數的5%的統治階級的意願。在基本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的社會,法律無疑是奢侈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十七條協議”。協議的簽訂不僅表明一個國家政權更替時基於國家主權統一,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繼續治理,而且還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1959年,西藏開始進行民主改革,廢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百萬農奴獲得人身自由和自我價值實現的發展權利,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實施奠定了社會基礎。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在拉薩隆重舉行。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昭示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全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統一執行,完成了建國後國家法制的統一。

    西藏自治區法制建設的情況

    西藏自治區作為我國最後成立的第五個自治區,在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基礎的民族自治地方法制體系已基本形成,根據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實現了涉及調整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文化傳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領域的立法,為維護國家的政治統一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團結進步、鞏固國家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自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圍繞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和邊疆穩定安全,共制定和批准300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定、決議,其中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123件,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148件,廢止29件。其中,用來調整本區域內文化、社會、環境、交通、能源、衛生等領域的社會關係的地方條例77件(其中8件已失效);根據自治機關的自治立法權,先後制定了3件變通規定,即《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若干變通辦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變通規定》;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細化和補充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了具有地方法規性質的實施細則、實施辦法、決定、決議200余件。

    西藏法制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全面長足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實施關鍵在於自治立法權的行使。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條例、法規及具有普遍規範效力的法律文件,保障了西藏自治區政治、經濟、社會領域的各項權益。

    一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西藏自治區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例如, 2008年拉薩“3·14”事件發生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強烈譴責達賴集團策劃煽動極少數分裂主義分子打砸搶燒的罪惡行徑,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破壞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決議》;2012年3月20日,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拉薩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拉薩市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二是依法保障少數民族權益。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通過立法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西藏自治區加大民族法制建設的力度,通過自治地方立法保證了憲法賦予少數民族的權利得以貫徹落實。例如,為保障憲法賦予的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出臺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1981年頒布的《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和2002年頒布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變通規定》,從西藏的實際情況出發,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婚姻、家庭習俗,保障了憲法對各少數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權的規定。為傳承和發展西藏優秀的民族文化,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益,先後出臺《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促進西藏自治區民族文化發展的法治化進程。

    三是為推動西藏經濟長足發展提供法制保障。為確保西藏經濟的長足發展,加大在經濟領域的制度建設,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國家法律的授權和西藏經濟發展的需求,積極開展涉及經濟領域的立法活動。自治區出臺的地方條例中與經濟發展相關的條例佔14%,為西藏經濟的持續發展,實現自治區的社會穩定發揮了有力作用。

    四是保障生態屏障的安全。西藏自治區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統籌科學開發,先後制定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科學開發的立法文件48件,佔立法活動總量的12%。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定西藏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的屏障和重要的戰略資源儲備基地後,同年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修訂後的《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拉薩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相繼出臺了《拉薩市拉魯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規,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起到重大保障作用。

    在堅持依法治藏重要原則下對西藏法制建設的展望

    西藏自治區成立50年來,西藏民族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多元的發展步伐,為西藏自治區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對規範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和制度的研究,進一步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確立了依法治藏的重要原則。這些要求與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是一致的,對西藏自治區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形勢下,要根據中央關於邊疆民族地區依法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體規定,將有益於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邊疆安全的政策提升為法律規定,並建立高效的民族法制實施體系和嚴密的民族法制監督體系。(作者為西藏社會科學院當代西藏研究所副研究員 邊巴拉姆)

責任編輯: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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