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要求,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經營範圍中涉及的有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 該規定對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和後置許可經營項的申請登記流程及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規定中要求企業依法向社會公示其經營範圍有關事項,具體情形包括: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證件名稱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規定要求,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該規定明確了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登記的相關事項,其中對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予以明確,為企業開展經營提供便利。該規定還對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企業停止有關項目經營,企業未經批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查處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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