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22 07:20 來源: 光明日報
【字體: 打印本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理解《規定》內容,記者專訪了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周院生。

    記者:這次“兩院三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於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必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請您談談這個《規定》出臺的依據。

    周院生:《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含金量很高,指導性、實踐性很強。我們知道,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我們黨高度重視律師工作,支持律師隊伍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就探索建立人民律師制度。改革開放後,我國的律師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1996年,我國頒布了《律師法》,對律師的性質、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促進了律師事業快速發展。這為新形勢下律師事業改革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執業保障機制。貫徹執行這些要求,要以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為基礎,細化律師執業權利各項保障措施,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具體制度依據。

    記者:從《規定》看,律師執業中擁有哪些基本權利?

    周院生:《規定》針對近年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既提出了總體要求,又明確了具體措施;既細化了偵查階段保障律師會見權、通信權、閱卷權、收集證據權的規定,又突出了對庭審中律師質證權、辯論辯護權的保障;既有保障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要求,又兼顧保障律師的其他執業權利;既有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定,也對律師安檢等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機制進行了完善。同時強調規範法律服務秩序,進一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這些措施既是對實踐的總結,又體現了改革創新精神,構成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一個完整體系,將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貫穿到律師執業活動各個環節。

    記者:“無救濟即無權利”,缺乏救濟機制,權利保障將難以落實到位。請問,《規定》對律師執業權利如何保障救濟?

    周院生:權利救濟是權利保障的重要屏障。《規定》從完善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和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完善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確保律師在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問題,有辦法解決問題。《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建立完善救濟機制,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建立侵犯律師執業權利事件快速處置和聯動機制,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該反映的反映、該協調的協調。對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威脅、侮辱、報復、人身傷害的,要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並對律師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記者:我們都知道,前些年由於種種原因,律師執業權利還存在保障不夠充分的問題,請問《規定》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責任如何追究?

    周院生:《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從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救濟機製作出規定。《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記者 梁捷)

責任編輯: 方圓震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