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和近期檢驗檢疫情況,已有57家進口食品企業出現不良記錄,達到《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列入《進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的條件,其中進口商21家、境外生産企業16家、境外出口商20家。為保障進口食品安全,進一步落實進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自律,質檢總局決定對上述57家企業採取加嚴監管措施。 根據《細則》有關規定,上述企業在再次進口相關産品報檢時,應按要求提供相應檢測報告或合格證明材料,並應及時採取針對性整改措施,提高進口食品質量,待滿足《細則》規定的“解除風險預警條件”後,可按規定申請解除加嚴監管措施。有關詳細信息,可登錄質檢總局網站查詢。 背景情況 為保障進口食品安全,進一步落實進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自律,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際通行做法,質檢總局于2014年2月發佈了第43號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根據《細則》要求,對多次出現不良記錄的進口食品企業,將被列入《進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在再次進口相關産品時,需提供指定項目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明材料。上述企業採取針對性整改措施提高進口食品,滿足《細則》規定的“解除風險預警條件”後,可按規定申請解除加嚴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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