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通知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30 09:3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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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人身保險費率形成機制,推動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和保險監管的創新,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按照穩中求進的指導方針,我會決定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分紅型人身保險的預定利率由保險公司按照審慎原則自行決定。分紅型人身保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利率為定價利率和3.0%的較小者。

  二、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有關規定,對於開發的分紅型人身保險産品預定利率不高於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預定利率高於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三、保險公司用於分紅保險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檔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産品預定利率、6%減去産品預定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分紅保險産品説明書中用醒目字體標明保單的紅利水平是不保證的,在某些年度紅利可能為零。

  對於保險公司在售的分紅保險産品,如果連續3年實際分紅水平達不到中檔紅利演示水平的,保險公司必須下調相關産品的中、高檔紅利演示水平,下調後的中檔紅利演示水平不得高於公司近3年實際平均分紅水平。

  保險公司新開發分紅保險産品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各檔紅利演示水平。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分紅保險産品的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增強産品透明性。鼓勵保險公司逐步向客戶披露分紅保險産品的費用收取等情況,加深客戶理解。

  五、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以下稱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內,保險公司應按照《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詳見附件),提取現行償付能力體系下的分紅保險法定責任準備金。償二代所使用的準備金按照償二代監管規則計算。

  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新開發的分紅保險産品應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審批或備案的分紅保險産品,可以繼續銷售。

  七、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關於下發〈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投資連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0〕26號)及《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廢止。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分紅保險精算規定

中國保監會
2015年9月25日

責任編輯: 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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