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記者韓潔、申鋮)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0日發文,明確了此項優惠的相關事項。 兩部門發佈的《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明確,享受該優惠的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既包括符合規定的國産轎車、國産專用乘用車,也參照國産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的進口乘用車。 目前,我國對車購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稅額,稅率為10%,也就是説用計稅價格乘以10%的稅率。此次調整後,稅率減為5%。兩部門明確,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介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在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産、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購稅稅款應一次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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