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保監會關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和《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精神,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和保險業風險保障的獨特優勢,支持重點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險業對經濟增長和結構調整的支撐作用,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經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長期資金支持 (一)鼓勵投資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債券。支持保險資金購買重大工程建設主體發行的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專項債券等各類債券。探索實施重大工程建設主體向保險機構定向發行債券,提高債券發行效率,促進資金供求方的有效對接。 (二)發展重大工程建設投資基金。允許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股權基金、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産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鼓勵保險資金參股政府出資發起設立的各類投資基金。積極發揮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作用,動員保險資金積極參與國家三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實施。 (三)拓寬重大工程建設投資空間。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投資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在風險可控和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和非重大股權的行業範圍,豐富投資計劃增信措施,創新交易結構。研究放寬保險公司投資重大工程建設的單一資産集中度比例,為重大工程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 (四)創新重大工程建設投資方式。鼓勵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資産支持計劃,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産,優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險資金參與重大工程銀團貸款,降低融資成本。鼓勵設立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支持保險資金進行養老、醫療、健康等相關領域的股權和不動産投資。 二、發揮風險保障功能 (五)大力發展工程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為重大工程建設相關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及各種機器設備提供風險保障,防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質財産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風險。支持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為重大工程建設提供專業化風險管理建議,採取有效防災減災措施,降低風險事故發生率。 (六)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等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大對重大工程建設自然災害的保障力度。 (七)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推動發展區域性再保險中心,加大再保險産品和技術創新,增加再保險市場主體,提高再保險對農業、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鐵、航空航天、核電等國家重大工程的大型風險、特殊風險的保險保障力度。強化再保險對我國海外企業的支持保障功能,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八)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和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促進保險資金與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有效銜接。探索通過保險資産交易平臺發佈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實現投資信息的公開、及時、準確發佈。 (九)加強信用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有條件的保險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構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提升保險機構的風險甄別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保障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保險信用信息接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十)落實稅收政策。對保險資金參與重大工程建設的符合規定的投資收益,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給予稅收優惠。 (十一)加強投資用地保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養老産業、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合理安排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設施、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對保險機構依法投資重點工程在建設用地、不動産抵質押登記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加強風險管控 (十二)加強保險機構能力建設。保險機構參與重大工程建設投資,要按照市場化原則,綜合考慮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搭建合理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流程,加強專業團隊建設,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體系,切實加強風險管控,維護保險資金安全。 (十三)提高屬地化監管水平。各保監局要根據當地監管實際,研究、反映保險資金投資重大工程建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協調、推動和落實保險資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設的政策,加強對轄區內投資項目的風險監測,加快形成上下聯動的資金運用監管工作機制。 (十四)做好各地統籌協調。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重大工程建設投融資機制,推動落實項目財政資金支持等措施,為保險資金支持重大工程建設創造條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保監會 201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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