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差旅費制度關於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考慮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飯店)住宿費價格變動、實際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經研究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幹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幹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幹部住宿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後標準見附表。 三、調整後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地、州、市(縣)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佈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四、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表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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