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由中央財政出資成立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投保基金)的運作管理機構。這標誌著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建立。《辦法》嚴格規範了投保基金運作,也對投保基金公司籌集、管理和使用投保基金,履行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的職責確立了制度基礎。 隨著證券市場快速發展和投資者保護形勢不斷變化,現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需要。一是現行《辦法》規定的投保基金公司專職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階段的應急需要下確立的,但是,隨著公司業務常態化和內部管理的逐步優化,《辦法》有關治理結構的相關規定已不能滿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實際需要,亟需結合投保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實踐,借鑒境外經驗,建立更加科學、專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二是現行《辦法》關於投保基金公司融資渠道的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職責需要的流動性支持問題,但是,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投資者保護需求的不斷提高,需要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資渠道,規定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三是為了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基礎上促進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適當拓展投保基金資金運用形式;四是需要結合投保基金公司具體實踐,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繳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數據材料報送義務。 為此,中國證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的基本原則是,結合證券市場風險防範和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在不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機制,保持與現行相關法律政策的有效銜接;保持現行制度體系相對穩定,為適時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奠定基礎,留出空間。具體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二是優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程序,三是增加投保基金公司的融資方式,四是適當拓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行形式,五是增加證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報送涉及客戶資金安全的數據和材料的規定,六是調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送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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