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式發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0-30 22:0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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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責規定》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的具體舉措,對於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整合監管資源,推進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

  《職責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蒐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自9月11日《職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方向我會反饋了相關意見建議。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職責規定》評價正面、積極,認為《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範圍,有助於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對相關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於多數表述調整性意見,我們均予採納,並對《職責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其他一些意見主要涉及證監會派出機構職責範圍的增減變化問題,而《職責規定》主要定位於突出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基本授權、整合歸納實體規範規定的派出機構現有職責等,所以這些意見我們未予採納,待下一步制定修改相關實體規範時一併予以考慮。

  《職責規定》的發佈實施,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監管轉型要求,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機構應對市場創新發展的能力,有效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實現中國證監會“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責規定》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的具體舉措,對於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整合監管資源,推進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

  《職責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蒐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自9月11日《職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方向我會反饋了相關意見建議。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職責規定》評價正面、積極,認為《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範圍,有助於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對相關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於多數表述調整性意見,我們均予採納,並對《職責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其他一些意見主要涉及證監會派出機構職責範圍的增減變化問題,而《職責規定》主要定位於突出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基本授權、整合歸納實體規範規定的派出機構現有職責等,所以這些意見我們未予採納,待下一步制定修改相關實體規範時一併予以考慮。

  《職責規定》的發佈實施,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監管轉型要求,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機構應對市場創新發展的能力,有效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實現中國證監會“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責規定》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的具體舉措,對於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整合監管資源,推進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

  《職責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蒐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自9月11日《職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方向我會反饋了相關意見建議。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職責規定》評價正面、積極,認為《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範圍,有助於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對相關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於多數表述調整性意見,我們均予採納,並對《職責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其他一些意見主要涉及證監會派出機構職責範圍的增減變化問題,而《職責規定》主要定位於突出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基本授權、整合歸納實體規範規定的派出機構現有職責等,所以這些意見我們未予採納,待下一步制定修改相關實體規範時一併予以考慮。

  《職責規定》的發佈實施,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監管轉型要求,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機構應對市場創新發展的能力,有效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實現中國證監會“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

責任編輯: 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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