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國證監會發佈《派出機構監管工作職責》(證監發〔2003〕86號,以下簡稱《職責》),確立了派出機構職責的框架內容,既原則劃分其工作職責邊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關單位、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加以規範,總體上適應了監管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優勢,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同時,隨著市場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的調整變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中國證監會有關業務領域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陸續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眾公司等市場創新發展,10餘年前發佈的《職責》已與監管實際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不能充分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所面臨的新形勢。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提出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等重大決策,大力推進我會監管轉型,有效實現從事前管制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監管重心轉變,切實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中國證監會啟動了對《職責》的全面修訂,調整派出機構職責配置模式,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從而更好地整合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修訂後的《職責》擬更名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並上升為中國證監會規章。在修訂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四點考慮:第一,作為派出機構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做好一線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文件,《職責規定》應當突出對授權的基本要求,集中解決派出機構“做什麼”的問題。對於“怎麼做”等如何行使職權的問題,則由其他的文件加以規定。第二,為了更好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增強派出機構職責規定的包容性、適應性與前瞻性,促進監管目標的全面落實與整體實現,在職責配置的邏輯安排上,《職責規定》以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行政處罰等監管行為類型為導向,不再以監管對象和業務領域為導向。相應地,對監管職責進行類型化歸納,不再對涉及業務領域的過於細化的職責進行清單式羅列。第三,為進一步適應監管轉型的需要,《職責規定》在內容上突出投資者教育與保護、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等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淡化行政許可等事前管制相關職責。第四,有關職責內容是對實體規範規定的派出機構現有職責的綜合和歸納,立足於更好地落實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相關監管制度規定,不對現行的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範圍進行擴張或限縮。 按照上述思路,目前形成的《職責規定》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總體內容上,一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形成對不同性質主體從事同一性質行為的統一監管。今後,中國證監會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各類市場主體的業務性質和風險特點,明確日常檢查重點和方式。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有關檢查辦法和規程,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方案。通過上述要求,強化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差異化檢查,進一步提升檢查的功能性。二是以加強風險監管為有效手段,規定派出機構主動開展相關市場信息的蒐集和分析工作,強化動態監測監控,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等的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從而切實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促進轄區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三是以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為原則,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和震懾力。 修訂後的《職責規定》,有利於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機構應對市場創新發展的能力,從而有效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有利於落實監管轉型要求,通過監管理念、監管手段和監管方式的轉變,適應資本市場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有利於推動中國證監會實現“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有效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為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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