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進城農民工將與城裏人執行同一醫保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1-17 08:53 來源: 寧夏日報
【字體: 打印本頁

進城農民工將與城裏人執行同一醫保標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首批八十萬人受惠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下發《關於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方式和繳費標準等政策進一步明確,首批將解決規模以上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農民工80多萬人的醫保繳費和待遇問題。

    《通知》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做好農民工工作的要求制定的。《通知》明確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均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進城落戶農民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獲得參保補助。

    在繳納基數、費率和享有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通知》規定,進城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按照參保地規定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執行。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後,享受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待遇。進城農民工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通知》還明確了進城農民工的參保方式: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參保手續。進城農民工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必須同時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進城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

    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實現就業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原參保地新農合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通知》明確規定,進城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要簡單便捷,具體事項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原則上,進城農民工在退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返回自治區行政區域外原戶籍地時,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將個人賬戶資金劃轉給個人。(記者 姚琳 通訊員 韋力)


責任編輯: 于士航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