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杜絕在糧食收購活動中因資金籌集不到位、兌付不及時等給農民“打白條”現象的發生,切實維護售糧農民利益,著力促進種糧農民增産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特製定實施《 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糧食局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規範糧食流通秩序,杜絕在糧食收購活動中因資金籌集不到位、兌付不及時等給農民“打白條”現象的發生,切實維護售糧農民利益,著力促進種糧農民增産增收,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要嚴格遵守“五要五不準”糧食收購守則,即“要敞開收購,隨到隨收,不準折騰農民;要公平定等,準確計量,不準剋扣農民;要依質論價,優質優價,不準坑害農民;要現款結算,不打白條,不準算計農民;要優質服務,排憂解難,不準怠慢農民”。 第二章 糧食收購資金籌集 第四條 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指導糧食收購者及時、足額籌集糧食收購資金,確保糧食收購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對啟動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等政策性糧食收購預案的地區和糧食品種,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收儲企業要主動加強與當地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等單位的溝通協調,嚴格按照預案規定,切實保障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六條 對沒有啟動政策性糧食收購預案的地區和糧食品種,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糧食企業科學研判市場形勢,多渠道籌集糧食收購資金,積極入市收購。 第七條 積極探索發展糧食融資擔保等業務,努力破解基層糧食企業融資困難問題,支持企業增強活力、搞活經營,為保障糧食收購、促進種糧農民增收奠定基礎。 第三章 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兌付 第八條 嚴格按照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糧食執行預案等政策規定,合理確定政策性糧食委託收儲庫點,並根據企業不同情況,落實履約保證金、抵押或擔保等風險防控措施,從源頭上防範糧食收購資金兌付風險。 第九條 租賃社會倉容要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糧檢〔2015〕51號)等有關規定,嚴格租賃庫點的審核和確認。對納入當年政策性糧食收購庫點的租賃企業,要在收購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在政策性糧食收購活動中,承租企業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並承擔糧食質量、等級驗收和收購資金兌付等責任。 第十一條 嚴禁假租倉實委託,承租企業不得將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撥付給租賃企業,由其代為支付售糧款。對因假租倉實委託出現擠佔挪用、“打白條”等問題的,應追究承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按照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糧食執行預案和政策性糧食信貸等政策規定,積極主動協調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及時足額發放貸款。對統一承貸的中儲糧直屬企業等實行“一次審批、分次發放”,並由其根據收購情況和入庫進度及時預付給委託收儲庫點,保證收購資金供應,保證農民售糧時企業隨收隨付。 第十三條 對於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等的市(地)區域,可指定合規的委託收儲企業承貸,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打白條”。逢節假日或特殊情況,企業要提前與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溝通協調,做好信貸資金安排,確保糧食收購資金供應不斷檔。 第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要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執行政策性糧食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佈政策性糧食收購有關質價政策等信息。當場如實填寫統一規範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不得二次填寫收購憑證。 第十六條 收儲庫點根據收購發票和結算單等憑證,及時、足額、當場向售糧農民直接兌付糧款,“一手糧、一手錢、現款結算”,嚴禁“打白條”,嚴禁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七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根據農民要求通過網銀等方式結算。中儲糧直屬企業直接對農民網銀結算的,應當提高工作效率,縮短網絡審核、支付時間,確保農民在交售糧食當日足額收到售糧款。 第四章 市場自主收購糧食資金兌付 第十八條 規範糧食收儲企業和糧食經紀人的自主收購糧食行為,督促糧食買賣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原則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糧食收儲企業和糧食經紀人要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一手糧,一手錢,不打白條”,防止發生拖欠農民售糧款、以“高息”為誘餌騙取農民售糧款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糧食局關於積極穩妥推進“糧食銀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糧財〔2014〕128號),進一步加強對“糧食銀行”等新型糧食經營業態的指導,強化經營管理,完善風險防控措施,杜絕發生坑農害農等問題。 第五章 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加強行業管理,指導和督促轄區糧食企業和糧食經紀人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糧食購銷政策,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籌集和兌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大對糧食收購政策,特別是糧食收購質價政策和糧款兌付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售糧者的資金風險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 第二十三條 加強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者拖欠農民售糧款、“打白條”,以及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規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據黨紀政紀嚴肅問責,切實保護售糧農民利益,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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