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股票發行註冊制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2 07:1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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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發佈證監會初步完成公司債券發行人首次現場檢查工作、證監會派出機構配合查處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涉嫌非法活動和證監會出臺稽查辦案十項禁令,通報證監會對涂忠華等五人操縱股價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並回答了記者關於股票發行註冊制的問題。

1、問: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施行註冊制度,請問對於“兩年”與註冊制的關係如何理解?

答: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因此,在《證券法》相關規定修改前,要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證券法》相關規定的適用關係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等有關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同時,《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草案決定,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並將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期限明確為二年。這裡所説二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2、問: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證監會將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序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請問有沒有實施的具體時間表?

答: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尚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後,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相應的文件。

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序、審核要求、信息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

註冊制的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上述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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