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 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的《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要求,除三種情形外,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礦勘查、稀土礦和鎢礦開採登記(含擴大礦區範圍)申請。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第一,全額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稀土礦預查、普查或必要的詳查項目,憑下達預算文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項目結束應辦理查明登記後登出探礦權,按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産地進行管理。第二,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為採儲平衡需要而申請設立的稀土礦勘查項目。第三,申請新設稀土礦和鎢礦採礦權,應符合開採總量控制、産能平衡要求,具有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且不突破指標設置。其中,稀土礦採礦權申請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通知明確,稀土礦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辦理轉讓登記,轉讓受讓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通知明確,稀土礦、鎢礦採礦權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應符合開採總量控制要求。 通知明確,凡涉及共伴生資源開採的,應將稀土礦、鎢礦的開採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超指標開採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辦理擴大礦區範圍、擴大生産能力。 通知要求,屬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的,按《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第二類礦産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通知強調,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後應辦理查明登記,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 通知明確,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制定管理辦法,繼續由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回收利用或儲備,納入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嚴格規範管理和監督。 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國土資源部關於下達2014年度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停止執行。(吳啟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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