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在北京、四川督辦兩起擾亂旅遊市場秩序典型案件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經國家旅遊局督辦,北京、四川旅遊主管部門迅速行動,組織力量查辦案件。12月15日,國家旅遊局通報查處的這兩起擾亂旅遊市場秩序典型案件。 案件一、北京中港聯合國際旅行社非法設立服務網點 簽訂虛假合同組織不合理低價遊案 會同工商部門對非法服務網點予以處理 涉事旅行社停業整頓六個月 處二十八萬九千元罰款 相關責任人處二萬元罰款 該社因涉嫌合同詐騙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相關人員被警方拘留 案件經過:北京中港聯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黃村門市部、東城營業部、東花市門市部,三個服務網點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未在旅遊部門備案登記的情況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與遊客簽訂合同並以低於合同價收取遊客費用,將遊客出境遊押金存入旅行社員工的個人賬戶。 處罰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旅遊委給予北京中港聯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六個月、處二十八萬九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旅行社直接負責人劉某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會同工商部門對非法設立的服務網點予以處理;處罰結果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該社因涉嫌合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5名相關人員被警方拘留。 案件二、樂山市陽光假日旅行社誘導遊客購物案 涉事地接旅行社停業整頓三個月 處三十萬元罰款 涉事導遊暫扣導遊證六個月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罰款 涉事組團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二萬元罰款 案件經過:10月2日,四川省成都天府國際旅行社組團赴峨眉山、樂山旅遊,委託樂山市陽光假日國際旅行社負責接待。樂山市陽光假日國際旅行社委派導遊潘某某提供帶團服務,行程中潘某某誘導遊客購物,並獲得購物回扣。調查中還發現四川省成都天府國際旅行社存在合同簽訂不完善、服務網點超範圍經營等問題。 處罰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樂山市旅遊委給予樂山市陽光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停業整頓三個月、處三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社部門負責人馬某某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導遊潘某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暫扣導遊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處罰結果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成都市旅遊局給予四川省成都天府國際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結果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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