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對6宗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5宗違法減持案和1宗短線交易案,共涉及3名自然人股東、3名法人股東以及3名法人股東的責任人,共對當事人罰款6696萬元。 在2015年7月8日證監會[2015]18號公告公佈前,5宗違法減持案當事人作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過程中,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存在減持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未及時披露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違法行為。其中,侯建芳違法減持“雛鷹農牧”17,909,894股,違法減持金額426,434,576.1元;問澤鴻違法減持“摩恩電氣”704萬股,違法減持金額172,787,200元;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喜雅)違法減持“嘉欣絲綢”6,977,454股,違法減持金額98,749,305.1元;香港東亞真空電鍍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亞真空)違法減持“長信科技”44,814,897股,違法減持金額956,590,452.05元;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控投)違法減持“深天地A”3,556,854股,違法減持金額87,825,806.24元。我會根據當事人違法減持比例、違法減持金額等情節確定了有梯次遞增的量罰標準,對這批案件的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上述5宗案件當事人在收到事先告知書後均提出了陳述、申辯和召開聽證會的請求,我會已集中召開聽證會,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經復核研究,我會決定對涉案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對侯建芳處以1580萬元罰款;對問澤鴻處以870萬元罰款;對凱喜雅處以510萬元罰款;對東亞真空處以3040萬元罰款;對深控投處以570萬元罰款。 1宗短線交易案中,當事人潘國平作為持有上市公司海南大東海旅遊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股份,共獲利1,194,445.5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構成了短線交易。我會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近來,我會已按照依法審理、事先告知、集中聽證、復核等程序要求,對數十宗大股東違法減持、短線交易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大股東應當從中吸取教訓,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規範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為。我會將持續加強監管,對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打擊,切實履行我會“兩維護,一促進”的監管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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