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劉羊旸)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6日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不能滿足當今社會對野生動物認識和保護的要求,修訂完善這部法律很有必要,以進一步依靠法律的剛性約束來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周天鴻委員説,修訂草案在一些重大的問題上作了修訂和補充,比如規定了要保護的野生動物新的範圍、棲息地的保護、人工繁育重點保護動物的規範等。 “在這次修改中,把棲息地保護納入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是尊重自然規律的結果,也是各國普遍採用的。”王慶喜委員説。 李安東委員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實施以來,到現在已經26年了。針對當前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對這部法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修訂草案的改動較大、針對性強,對於依法進一步加強保護野生動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分組審議時,一些委員認為,要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史蓮喜委員表示,保護野生動物要實事求是,應全面考慮,一方面要嚴格管理、保護好野生動物,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是非常珍貴的,但是對於一些自然死亡的野生動物,應合理利用,為消除人的疾病、保障健康服務。 劉振來委員認為,修訂草案中提到的補償內容,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建議明確規定,因保護國家野生動物造成經濟財産損失的,應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區分不同責任,給予受損害者與實際經濟財産損失等額或者基本相當的補償。 李智勇委員表示,對公民不惜遭受財産損失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國家應予鼓勵和表彰,這將有利於鼓勵、動員更多的人去保護野生動物。建議增加“國家鼓勵和獎勵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在修建大江大河攔河壩的時候,對野生動物,尤其是有洄遊性特性的魚類要做深入的科學研究。”嚴以新委員建議,在環評的時候,一定要以科學的態度來對待。如果環評通過以後出現相關問題,參加環評的專家要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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