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李延霞 劉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28日公佈銀監會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辦法》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進行制度監管,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貸集中度風險等,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為減少對行業的影響,《辦法》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範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促進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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