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總局等22個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對違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一致意見,12月28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簡稱《備忘錄》)。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的對象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等責任主體。中國證監會在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後,及時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各單位將證監會公佈的信息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視違法失信行為情節的輕重,依法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 《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共16項,包括限制發行企業債券,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參考,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參考,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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