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境違法案件應立不立 檢察機關將介入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29 19: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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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瀋陽12月29日電(記者 孫仁斌)針對重大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取證難、查處難等問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近日共同就進一步健全掛牌督辦機制進行探討,明確了對於環境污染案件中,環保機關、公安機關存在應移不移、應立不立等問題的,聯席會議任何一方成員單位可以提請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立案監督。

據了解,聯席會議上,4個部門分別就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應打擊的重點問題、犯罪故意的認定、危險廢物計量問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和健全掛牌督辦案件工作機制等達成共識。

在打擊重點環境違法問題方面,明確了將幾類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作為重點:涉及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等,主要獲利者將作為重點打擊對象。

在犯罪故意的認定方面,明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故意: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針對所涉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下達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法律文書,仍不改正的;當事人被行政處罰後仍實施所涉行為的;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知悉的。

在危險廢物計量方面,明確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規定,適用於多次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累加數量達到3噸以上的情形。

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方面,明確了對於環境保護機關、公安機關存在應移不移、應立不立等問題的,聯席會議任何一方成員單位可以提請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應當提請或者主動開展監督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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