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開透明實施煤電價格聯動,促進煤電行業協調發展,近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完善後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明確,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電價調整的依據是中國電煤價格指數,聯動機制以一個年度為週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啟動,以省(區、市)為單位組織實施。按聯動機制調整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實施時間為每年1月1日。2015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秦皇島煤炭交易市場等機構已經建立並按月公佈了中國電煤價格指數。中國電煤價格指數以各省監測的發電企業電煤到廠價為主,並吸收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等影響力較大的市場監測數據形成,代表規格品為5000大卡電煤。 《通知》規定,2014年平均電煤價格為基準煤價,原則上以與2014年電煤價格對應的上網電價為基準電價。今後,每次實施煤電價格聯動,電煤價格和上網電價分別與基準煤價、基準電價相比較計算。 《通知》規定,煤電價格實行區間聯動,週期內電煤價格與基準煤價相比波動每噸30元為啟動點,每噸150元為熔斷點。當煤價波動不超過每噸30元,成本變化由發電企業自行消納,不啟動聯動機制;煤價波動超過每噸150元的部分也不聯動。煤價波動在每噸30元至150元之間的部分,實施分檔累退聯動,即煤炭價格波動幅度越大,聯動的比例系數越小。 《通知》向社會公佈了聯動機制計算公式。上網電價調整後,按公式測算相應調整銷售電價。其中,工商業用電價格相應調整,調整水平按燃煤機組上網電量、其他電源上網電量、外送外購電量情況以及節能環保電價等因素確定。居民生活、農業生産用電價格保持相對穩定。 《通知》同時強調,在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同時,要堅持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加快電力市場建設,逐步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量電價,由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公開透明實施,將有利於合理引導社會預期,促進煤電市場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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