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1-12 08:31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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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
林技發〔2015〕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我局對《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局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以下侵犯林業植物新品種權行為實施行政執法時,適用本辦法。

(一)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産、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産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二)假冒授權品種的;

(三)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註冊登記的名稱的。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是指:

(一)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

(二)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

(三)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

(四)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

第五條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由主要違法行為地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國家林業局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第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的要求,主動公開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執法程序,並持行政執法證件上崗;在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  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案件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侵權人和侵權證據;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四)侵權案件發生地屬於該行政管轄範圍內。

前款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品種權財産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品種權人共同提出請求,也可以在品種權人不請求時,自行提出請求;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出請求。

第九條  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請求查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案件時,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涉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複印件。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居住或者註冊地址、有效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有委託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註冊地址;

(二)侵權人相關信息及侵權證據;

(三)請求查處的事項和理由等。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以紙質或者法定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請求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請求書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人,同時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處理該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人不予立案,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查處本辦法第三條所指案件時,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行為;

(三)涉及品種是授權品種;

(四)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種的品種權應當是有效的;

(五)違法行為發生地屬於該行政管轄範圍內。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受舉報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同時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人在現場取證時,可以根據請求人或者舉報人提供的涉案品種所在地點和生長狀況等信息,及時取證並鑒定。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可以採取抽樣方法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並在七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六條  對於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種,可以採用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依法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對侵權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並且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採用侵權品種生産的繁殖材料;

(二)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對侵權品種的生産行為,對涉及侵權的植物材料消滅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三)對正處於生長期或者銷毀侵權植物材料將導致重大不利後果的,可以沒收植物品種繁殖材料;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涉案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罰款;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二萬元至九萬元罰款;三萬元至四萬元以下的,處以十萬元至十六萬元罰款;四萬元至五萬元以下的,處以十七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涉案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侵權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侵權數量較小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五至七倍罰款;侵權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權、數次侵權或者侵權數量較大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八至九倍罰款;侵權人數次侵權且侵權數量巨大或者為逃避處罰提供偽證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第十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案件時,應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偽造行為,銷毀偽造的品種權證書或者品種權號;

(二)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品種權標識;品種權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産品或者包裝;

(三)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發放載有虛假、未經許可和誤導公眾品種權信息的説明書或者廣告等載體,銷毀尚未發出的載體,並通過公告或者廣告等形式消除社會影響;

(四)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銷售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涉及假冒授權品種的植物材料消滅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五)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六)涉案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罰款;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二萬元至九萬元罰款;三萬元至四萬元以下的,處以十萬元至十六萬元罰款;四萬元至五萬元以下的,處以十七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涉案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假冒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數量較小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五至七倍罰款;涉案人數次假冒、假冒數量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較廣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八至九倍罰款;涉案人假冒數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廣大或者為逃避處罰提供偽證的,處以涉案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案件時,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案件時,應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三百元至六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六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稱情節輕微者是指:侵權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影響範圍較小的。情節一般者是指:數次發生,影響範圍較大的。情節較重者是指:影響範圍很大,後果較重的。

第二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在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有關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産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産經營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植物品種繁殖材料生産經營活動的場所。

查封或者扣押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十五日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特別複雜三個月內仍不能結案的,經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調解過程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自願協助進行調解。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林業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糾紛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結案時,將全部案件文書整理歸檔。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植物新品種行政執法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8月1日發佈的《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林技發〔2014〕114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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