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發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將於2016年3月1日施行,2004年公佈實施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保監會令〔2004〕7號)同時廢止。 《規定》對2004年的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主要修改內容有:一是厘清監管職責體系,尤其是明確監管分局在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二是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在機構、人員和業務等方面的主要監管職責;三是將法人屬地監管等在監管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四是明確了《規定》與其他規章、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之間的關係。 《規定》保障了監管法制體系的和諧一致,提高了立法的適應性和預見性,更好地順應了新時期的保險監管需求。《規定》的實施,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保險法治水平,加強和改善派出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有效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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