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印發《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實施管理。要求各地要將依法用海、生態用海理念貫穿于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全過程,著力打造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典範。 《辦法》共6章、31條,明確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定義、管理體制、編制、審批和實施等主要內容。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是地方政府為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資源,對一定時期內需要連片開發的特定海域進行的用海總體佈局和計劃安排,主要用於發展臨海工業、港口開發、濱海旅遊和濱海城鎮建設,實行整體規劃、整體論證、整體審批。同時,《辦法》還對規劃期限、規劃面積、規劃數量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提出,規劃編制應遵循規劃銜接、陸海統籌、生態優先、集約節約4大原則,以及規劃選址、平面佈局等具體要求。規劃選址應嚴格執行生態紅線制度,規劃新形成的岸線與建設項目之間應留出一定寬度的生態、生活空間,並向公眾開放,規劃應科學設計生態廊道系統,安排一定比例的空間建設人工生態濕地和水系。 《辦法》明確,規劃審批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縣級或地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編制指導、初審及監督檢查,國家海洋局負責規劃的審批與監管,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負責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督察。根據國務院對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規劃審批的權限、範圍、條件,優化了審批流程,並在此基礎上確定了規劃實施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責任、分工和制度。 《辦法》強調規劃區內所有用海活動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辦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核準文件後方可實施。在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區內圍填海項目應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重點加強港口、石化及危化品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應集約節約使用海域資源,用海項目應遵循涉海産業用海面積控制標準。規劃實施應結合海域整治修復,填海造地形成的新岸線應自然化、生態化、綠植化。 據悉,《辦法》是在全面總結區域用海規劃制度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大背景下出臺的,是根據海域綜合管理面臨的新形勢進行的制度調整和創新,對於規範區域用海規劃管理,科學開發和有效利用海域資源,推動海洋産業集聚發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印發後,國家海洋局2006年印發的《關於加強區域建設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記者 方正飛 路 濤 通訊員 李亞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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