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關於做好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
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16 11:10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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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維修養護經費補助政策落到實處,按照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近日,水利部印發了《關於做好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水財務[2016]53號)。

《指導意見》指出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是進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促進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的重要保障,是深化農田水利改革的關鍵之舉。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意義,繼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發揮中央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紮實做好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切實轉變理念,將補助資金真正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加快建立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要緊緊抓住中央補助資金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的重要機遇,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體制機制弊端,最大程度激發活力、釋放潛力。

《指導意見》要求認真做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統籌安排。一是保持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支持力度穩中有增。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要繼續加大對縣級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力度;東部地區要根據縣級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實際需要和經費缺口合理安排。二是統籌做好對各類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支持。既可以補助已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的大中型灌區、泵站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不足,也可以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三是切實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各項改革的支持力度。重點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和運行管護機制創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基層水利服務體系、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多元化發展等進展明顯、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一是嚴格控制資金使用範圍。具體明確了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範圍。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交通工具購置、辦公設備購置、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以及其他超出正常維修養護項目範圍的支出。二是完善資金申報審核程序。分別明確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維修養護資金申報、審核審批和備核要求。要求4月底前將資金安排情況備核表報部,三是做好組織實施。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維修養護資金實施各項工作,紮實推進有關改革,加快資金預算執行。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資金安排使用總結報告報送水利部。

《指導意見》要求強化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的組織保障,從嚴格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績效評價等3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附件:《指導意見》原文及相關表格下載

責任編輯: 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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