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飲水工程的建設、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産、辦公用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佔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徵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佔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徵契稅、印花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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