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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公告 2016年第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的要求,現將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見附件)予以公佈,項目設立依據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有關規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林業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國家林業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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