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教材價格 教育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相關行業發展,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放開了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收費,將教材價格、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下放省級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教材價格和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為此,經研究,並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廢止《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司法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1]價費字549號)等9個文件。具體見附件《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目錄》。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依據本通知廢止文件制定的價格和收費政策進行清理,及時廢止本地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文件。 三、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教材價格和有關服務收費的監管,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教材價格和服務收費,應嚴格遵守相關的定價程序,科學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教材價格和服務收費,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收費行為,依法查處各類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其中,《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中小學教材印張中準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計價格〔2001〕1775號)中關於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臺本地區的教材價格及公證服務、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標準的,文件執行之日同時在本省範圍內停止執行附件《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目錄》中有關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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