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吉林省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是我委行政審批事項之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意見的通知》(發改政研[2015]11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16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政研[2016]423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精神,現將有關行政許可程序規範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由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向我委報送本省(區、市)年度電力供需形勢分析和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報告。報告應落實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制定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保障無議價能力的用戶用電。 二、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提出所管理區域的電力供需形勢分析和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建議報告,徵求送受電相關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意見後向我委報送。報告應落實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保障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優先發電。 三、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市場化交易的電量不再列為計劃,無需備案核準。 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在我委網站的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事項申報系統註冊,按要求進行網上申報。同時,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報送至我委政務服務大廳,或到大廳直接提交。辦理進程和結果均可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的行政審批事項申報系統及諮詢電話進行查詢。 五、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于每年一季度完成當年的申報工作,最遲不得晚于4月底。 六、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申報材料受理後,由我委按要求回復意見。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申報材料受理後,對意見不統一的,我委將組織協商,相關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正式意見。在相關各方意見基礎上,我委按要求回復備案核準意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根據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優先發電權、優先購電權相關辦法出臺後,按新的辦法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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