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2016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4-12 09:06 來源: 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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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2016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能綜監管[2016]202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能源局2016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3月28日

國家能源局2016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

2016年能源市場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革命、一個合作”戰略思想為新時期能源工作的總遵循,努力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新常態、把握新常態、引領新常態,認真落實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和《國家能源局2016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按照“嚴監管、推市場、強服務”的工作思路,切實加強能源市場監管和簡政放權事中事後監管,紮實推進電力等能源市場化改革,維護能源市場秩序,促進能源壟斷環節公開透明,促進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政策、項目有效實施,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

一、進一步加強簡政放權事中事後監管

(一)深入開展簡政放權後續監管。進一步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要求,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能源項目審批權限下放承接情況、年度規模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等實施監管,確保能源項目有序投資開發。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監管信息系統、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和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進建立能源項目臺賬制度,逐步實現簡政放權後續監管工作常態化、規範化、信息化。

(二)加強能源領域戰略規劃、産業政策落實情況監管。開展電力等能源規劃實施情況監管,開展煤電、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項目建設情況監管,促進國家能源發展規劃、開發利用政策的有效落實。開展煤電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情況監管、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監管,促進煤電升級改造、煤炭脫困政策的有效落實。加大成品油質量升級改造監管力度,督促煉油企業完成升級改造任務,保障優質油品供應目標順利實現。

二、積極推進電力等能源市場建設和價格改革

(三)組織制定電力市場相關文件。認真落實中發[2015]9號文件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組織制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市場監管實施辦法等規章制度。各派出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完善電力市場交易和市場監管實施細則,積極穩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

(四)統籌開展電力市場試點。在京津冀、南方等區域開展電力市場試點,在貴州、雲南、山西等省開展電力市場試點。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派出機構在電力市場建設、市場規則制定和市場監管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

(五)建立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推動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穩步推進電力直接交易等電力中長期交易,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試點,拓展交易範圍、交易規模,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修訂完善“兩個細則”,著力推廣跨省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推動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推進跨省跨區電能市場化交易和發電權交易,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西電東送”和清潔能源消納。

(六)推進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積極參與電力、油氣等能源價格改革相關工作,配合發展改革委實施和完善成品油、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及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開展試點地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提出輸配電價定價建議,推進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的建立和發售電價格放開試點等工作。

(七)配合做好油氣體制改革工作。積極參與油氣體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制定,推動油氣管網和LNG接收站等設施向第三方市場主體公平開放,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改革試點。加強對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相關交易業務的監管,推動非居民用氣供需雙方通過平臺開展交易。

三、加強能源市場秩序監管

(八)加強電力市場準入監管。進一步完善“網上申請、網上審批、網上監督”的陽光許可工作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確保許可證核發依法依規、廉潔高效。圍繞“發好證、管好證、用好證、服好務”的要求,做好許可證核發和持續性監管。開展發電企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配電網建設項目執行許可制度情況專項監管。

(九)紮實推進電力等能源行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完善能源行業信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加快能源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做好信用信息採集、成果運用及宣傳推廣工作。推動能源領域行業協會和企業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建設。

(十)加強電網公平開放和調度交易監管。加強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確保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強化調度和交易信息公開監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時效性。繼續開展電力調度交易及市場秩序專項監管,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開展電網運行方式監管,落實電力調度運行方式報告制度,促進“三公”調度。

(十一)加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監管。切實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監管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其他能源協調發展。開展重點省份棄水、棄風、棄光、棄核問題調研,有效促進水電、核電消納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並網接入及全額保障性收購,及時研究提出政策意見和監管建議。

(十二)持續抓好供電監管。堅持民生優先,認真落實好“五個持續,五個保障”、“七個重點抓”等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開展供電監管工作,促進企業提升供電能力、供電質量和服務水平。探索開展配電網建設運營專項監管,促進配電網改造升級和配電企業運營水平的提高。繼續開展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嚴厲打擊壟斷市場以及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

(十三)加強價格與成本監管。完善電力等能源企業價格和成本信息報送制度,進一步加強能源企業價格與成本變動情況監測分析預警工作。加強輸配電價格和成本監管,修訂《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試行)》等規章制度,匯總分析並適時發佈2015年度電力價格與成本信息。開展“十二五”期間投産電力工程造價分析專項監管,促進企業提升工程造價管理水平。對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及其它重點地區電價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十四)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強化制度建設,制定油氣管網剩餘能力核算辦法、信息公開辦法、LNG接收站開放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開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專項監管,重點對設施開放情況、價格收費、信息公開及報送等情況實施監管。

(十五)繼續做好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監管。研究建立天然氣供需信息報送系統,及時發現供需矛盾,針對部分地區供氣緊張問題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保障天然氣特別是冬季用氣高峰民生用氣穩定供應。關注國內外油氣市場動態,探索開展供需形勢分析工作。

四、組織開展重點專項監管和問題監管

(十六)開展重點專項監管。圍繞上述工作內容,制定年度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集中時間和人員力量對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進行監管,深入查找問題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針對部分地區出現的典型性、傾向性問題,下達監管任務書,組織派出機構開展專項監管。

(十七)開展重點問題監管。堅持問題導向,各派出機構圍繞國家能源局中心工作,參照上述工作內容並結合本地能源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問題監管工作計劃報市場監管司,經匯總研究後印發各派出機構組織實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十八)切實抓好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工作。做好各項專項監管和問題監管相關後續工作,督促企業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問題提出監管意見建議,及時移交處理。有效運用監管工作成果,及時向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完善政策、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將監管報告及意見作為擬訂行業規劃、政策和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或依據。

五、加大能源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十九)完善能源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推動建立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委員會,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完善有關行政執法制度。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監管與稽查工作的銜接聯動機制,集中力量查處有較大影響的違法違規案件。

(二十)做好12398能源監管熱線管理。按照“知民情、解民憂、惠民生”和便捷有效的要求,進一步規範12398能源監管熱線用途拓展後的普及宣傳、信息統計以及處理情況通報發佈等工作。編制並公佈12398熱線投訴舉報辦事指南,明確受理範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積極推進12398熱線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加強接線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十一)做好投訴舉報和爭議處理。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建立投訴舉報處理綜合考核評價工作機制,著力提升投訴舉報事項辦結率、回訪率、當事人滿意率水平。建立健全能源爭議調解有關制度,開展能源爭議糾紛調解和裁決工作。

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二十二)健全能源監管法規體系。繼續推動《能源監管條例》的制定工作,配合做好《能源法》、《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工作,大力推進依法監管。進一步規範監管工作流程和執法文書,促進監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透明化。

(二十三)穩步推進能源監管標準化工作。進一步完善電力監管標準體系,做好計劃項目的徵集和審核管理工作,督促做好標準起草、意見徵求、技術審查等工作,完成已立項電力監管標準的編制,研究探索將監管標準化工作拓展至整個能源領域。

(二十四)建立能源市場監管專家庫。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建立能源市場監管專家庫,聘請電力、煤炭、油氣等領域的專家協助開展能源市場監管和市場建設有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諮詢,並配合做好能源市場監管政策解讀。

(二十五)加強能源市場和監管體制機制研究。研究我國電力市場發展規劃,確定市場模式、範圍、品種,制定市場建設路線圖和時間表。組織開展電力市場建設國際案例、世界主要國家電價比較、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關鍵問題和對策等方面的重點研究,積極參與能源監管國際合作和國際交流,促進監管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和監管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六)加強能源監管業務培訓。組織能源監管業務專題培訓,通報能源市場監管工作情況,講解有關監管要求和方法,互學互鑒,交流有效做法和經驗,切實提高監管業務水平。組織電力市場、油氣監管、輸配電成本核算、能源稽查業務等專題培訓研討,宣貫、講解有關政策文件制度,介紹國際經驗,進一步提升市場建設和監管業務能力,提升監管效能。

責任編輯: 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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