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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領導機制應進一步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國防交通法草案

2016-04-28 21: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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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貫徹了軍民融合的發展戰略,制定出臺這部法律十分及時、必要。針對草案一審稿,不少組成人員認為應進一步明確國防交通的領導機制。

草案一審稿第4條規定: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戰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戰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建設規劃、建設項目、國防需要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

劉振來委員認為,要建立穩定的、有權威的領導協商機構。國防交通涉及到的許多問題,如適應平戰結合、平戰轉換要求的交通建設規劃,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戰略投送能力的預測和掌握,軍隊和地方的現實運力和可動員的交通潛力等,涉及很多部門、很多方面,且每項工作都涉及利益關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解決這些問題的難度相當大,沒有一個比較穩定、權威的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很難達到預期目的。草案規定建立會商機制,是否具有權威性,能否有效開展工作,會商之後誰來督查落實,都應很好研究,需要進一步論證。

針對草案“戰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李安東委員説,這一款的前提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授權”,但沒有講清楚在什麼情況下才賦予這種授權,應進一步明晰,否則容易導致職能交叉、扯皮推諉,增加落實難度。

李盛霖委員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作為協調軍隊和地方兩大體系的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該是一個有責有權的、強有力的實體機構,這樣才能真正把涉及到部隊和地方的國防交通的有關問題協調好。

郎勝委員建議,對國務院在全國國防交通工作中的地位、職責、作用進行明確規定,解決好與其他現有法律的銜接,同時也有利於建立協調機制。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丁繼業提出,草案多處規定“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並賦予其一定的審批權限。這裡沒有提及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隸屬關係,是誰,不明確。建議表述為:“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長才説,國防交通的領導機構要有權威性。靠一個部門協調恐怕不行,國防交通運輸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要有一些部門聯合起來,應成立一個委員會,提高這個領導機構的權威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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