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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05-10 15:46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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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
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府辦〔2016〕2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條例》,做好我省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實施居住證制度工作。出臺《居住證暫行條例》,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著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決策部署。實施居住證制度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的重大意義,把貫徹實施《條例》,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週密部署,狠抓落實,把這項惠及民眾的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二、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我省自2012年開始試點以來,已有12個市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其餘市縣尚未實施。尚未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市縣,要將此項工作作為2016年社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按照《條例》的精神,組織開展調研,了解本地流動人口數量、結構和分佈情況,準確把握流動人口的需求,認真評估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條件,儘快出臺本市縣推行居住證制度的相關政策措施。已經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市縣,要認真對照《條例》規定,及時修改完善現有政策,並按照法定程序報省公安廳備案。公安、法制、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統籌等工作,共同推進居住證制度實施和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切實加強人口信息採集和管理。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3〕44號)要求,儘快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加強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及重點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要強化流動人口信息採集錄入工作,規範採集內容和標準,確保錄入系統的信息全面、準確。要統籌協調,加強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四、積極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條例》明確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抓緊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相關制度,逐步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公安、法制、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牽頭職責,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抓緊制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便利的具體實施辦法,不斷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便利的範圍,確保《條例》提出的便民措施落到實處。
  五、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居住證辦理工作。居住證制度政策性強、申領條件和辦理程序要求明確。各市縣要準確把握《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居住證辦理工作。
  (一)準確把握居住證申領條件。《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根據公安部通知精神,“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産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二)加強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工作。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申領居住證的基礎。各市縣要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登記工作,切實做到登記項目內容完整、準確。要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流動人口依法主動申報暫住登記。
  (三)嚴格執行居住證收費規定。公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各市縣要嚴格執行有關居住證收費標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四)抓緊暫住證制度清理和對接。根據有關規定,《條例》實施後,公安部1995年第25號令發佈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即予以廢止。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與暫住證制度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暫住證。辦理暫住證的年限,計入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五)按規定執行居住證持有人落戶政策。關於居住證持有人落戶問題,各市縣要嚴格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的相關規定,不得自行制定和推行與居住證有關的落戶政策。
  請各市縣政府于2016年3月底前將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報送省公安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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