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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費立稅為企業減負

2016-05-12 07:1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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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進,河北將試點水資源費改稅
清費立稅為企業減負

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在全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就資源稅改革的具體政策內容,兩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

開展水資源稅試點,逐步將森林、草場、灘塗等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表示,此次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主要是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納入徵稅範圍。

根據改革方案,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試點工作,並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採嚴重、水資源費徵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按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河北省的水資源稅試點將從7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同時,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以及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稅。

同時,從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實施礦産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

“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挂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 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介紹,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産品實行了從價計徵,但從便利徵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産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挂鉤的調節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效益提高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效益降低時企業少納稅。這種制度機制調整和安排,可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原則,既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合理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利於幫助企業走出當前生産經營困境,激發市場活力。

清費立稅理順稅費關係

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

“清費立稅,是此次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首要原則。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同時,我國將全面清理收費基金。”王建凡表示。

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將礦産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係,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此外,針對我國資源短缺、開採利用效率低、消耗總量大、浪費現象突出等問題,此次改革進一步規範了徵稅品目,完善了徵稅政策,原則上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資源多徵稅,對條件差、價格低的資源少徵稅。

比如,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採出的礦産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徵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産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合理確定稅率水平

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口子

“我國資源稅從1984年開徵至今已有30多年,近10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稅收來源。”蔡自力介紹,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徵方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改革總體運行平穩,對調節經濟、規範稅費關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也逐步顯現。主要問題包括: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徵稅範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未納入徵收範圍;稅費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稅權集中,不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

“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蔡自力表示。

2011年以來,受國際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呈現震蕩下跌走勢,礦業企業盈利水平下降,許多企業在生産經營上較為困難,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為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改革方案充分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此次改革方案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産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産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並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記者 李麗輝 吳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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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將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把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徵,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抑制不合理需求,將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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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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