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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開 釋放“十三五”財稅改革提速信號

2016-05-11 07: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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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繼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7月1日起資源稅改革也將全面推開。重大稅制改革接連亮出大動作,釋放出“十三五”開局之年涉入深水區的財稅體制改革提速的積極信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0日發佈的通知,此前已在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的從價計徵改革,將覆蓋絕大部分的礦産品。

兩部門當天公佈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就列舉了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滷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等21種資源品目。

資源稅的徵稅範圍也將逐步擴大。兩部門宣佈將在河北省率先試點水資源稅改革,並將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同時,森林、草場、灘塗等自然資源也將逐步納入徵收範圍。

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同時,兩部門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産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以此為企業減輕稅費負擔。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負責人10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挂鉤的調節機制,有利於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同時,能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合理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利於幫助企業走出當前生産經營困境,激發市場活力。

我國資源稅開徵于1984年,主要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産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徵收。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徵方法。自2010年起,我國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官方數據顯示,資源稅從開徵至今已有30多年,近10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稅收來源。

但儘管如此,業內普遍反映現行資源稅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型”社會建設的需要,尤其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

兩部門介紹,目前我國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相對固化的稅額標準與體現供求關係、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挂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

同時,現有資源稅徵稅範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未納入徵收範圍。如現行資源稅徵收範圍僅限于礦産品和鹽,與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未納入徵收範圍,不能全面發揮資源稅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的作用。

此外,各地涉及礦産資源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許多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徵收對象、方式和環節相同,調節功能相似,造成資源稅費重疊,加重了企業負擔。稅權集中也不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外,其他資源稅均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僅對少數礦産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有確定權,多數礦産品的稅率均由中央統一確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完善相關政策,不利於調動其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

“此次改革的目標就是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説。

對於企業關心的資源稅稅率問題,兩部門介紹,考慮到很多礦産企業生産經營較為困難,此次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産品的稅率幅度。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

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仍維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況外,對共伴生礦暫不徵收資源稅。

兩部門表示,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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